海洋公園商業化是無可避免?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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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臨近,儘管政府欲向立法會申請54億元撥款,打救入不敷支的海洋公園,但大部分政黨仍未此表態,使至海洋公園的命運危在旦夕。但即使公園有幸逃過一劫,未來也要承諾推行大刀闊斧的商業化改革,以免其沉重的負債,成為尾大不掉的擔子。

海洋公園作為大眾的集體回憶,不少港人皆不願見其倒閉,但社會同時亦不願以公帑,延續近年虧損、撥款、再虧損的惡性循環。這次政府欲申請的54億撥款中,其中將有30億用於償還貸款,餘下則是公園未來一年的營運資金。可是,早在2015/16年起,園方已連年錄得虧損,而去年金額更逾5億。這就難怪一眾議員雖然不欲公園倒閉,但也不明確表態支持撥款,畢竟長貧難顧,公園的財政狀況確實讓人質疑其起生回死的可能性。

海洋公園陷入財困有跡可尋,管理之失更是難以一言蔽之。打從2006年起,海洋公園就抱着過度樂觀的商業判斷,開始向外借貸,打搞擴建工程,但其冒進的決定不但未見使客流量大增,反而更令債務和利息開支更見膨脹;其次,撇除水上樂園工程延誤,公園的機動遊戲不但多年來一成不變,連帶其特別節目——萬聖節活動「哈佬喂」也是照版煮碗,難以吸引新客源;最後亦有論者認為,本港這個彈丸之地同時擁有兩個主題公園,亦會產生替代效應,分散人流。既然海洋公園財困已成定局,餘下難題只是怎樣改革背後運作的制度,確保公園獲打救後不會重蹈覆轍。

商業化應是大原則

如同海洋公園前主席盛智文在電視台訪問中提及,自他離任後,「管理風格變為保守⋯⋯繼任的人缺欠活力」,故政府必須修例,容許公園走商業化的路線,否則立法會不應通過撥款,但具體上又應如何執行?

據《海洋公園公司條例》,「(海洋公園)資產歸屬於該法人團體」,但此不等同於公園須按私人企業的原則運作,而條例亦僅列明公園的借款權力、帳目及報表安排。不過,海洋公園的性質雖為「公眾康樂及教育公園」,但其公用性不及供水、電力和集體運輸等行業。若政府在撥款安排上將自負盈虧加進條例,這不但可誘使議員們首肯撥款,同時亦為海洋公園的運作設下制度紅線。

周四(21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補充,海洋公園將縮小公園規模,發展重點回歸教育和保育工作。同時,政府說,將調整海洋公園的營運模式、職能和法律框架,考慮把部分設施批出專營權,由其他機構管理,或者與商業機構合作,更改收費模式等。如此方向,可謂正確。

其實支持公園走商業化的路線,並不必然等同於全盤私有化、市場化,例如在營運和任命管理層上,亦可加入市場元素,增加園方追求利誘極大化的動力。由於條例列明公園的董事局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港府在保有此權力下,可考慮在委任期內,添加董事局成員的考核標準,如入場人次和收益增長,作為續任或問責的考慮因素;又或者在董事局酬金上,加上獎罰機制,按公園財政表現衡量。儘管港府欲申請54億撥款僅是救命之源,只能解決園方的短期財困,但既然海洋公園的存在價值尚存,未來的重點理應落如何革新營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