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採訪安排須服眾 準則主觀應檢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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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本周一(10日)動員200名警員到一間報館搜查,並拘捕幾名高層。行動中警方只挑選部分媒體進入封鎖線內採訪,處長鄧炳強受訪時明言協助不會對警方構成阻礙的媒體採訪,被質疑形同篩選傳媒。警方雖欲令執法工作更順利,但目前準則未見清晰,應與業界商討及完善機制。

8月10日,警方在壹蘋果大樓外劃出封鎖線,部分傳媒未能進入特定採訪區。(羅君豪攝)

周一警方於報館大樓逾百米外拉起封鎖線,部分傳媒獲准到封鎖線內的「採訪區」。警方傳媒聯絡隊當時解釋,會批准本地知名度、規模較大的,及以往沒有阻礙警方的傳媒。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和處長鄧炳強其後亦表示,警方要先確保傳媒不會阻礙前線工作或構成危險。

誠然,去年反修例風波以降,經常「有穿着黃背心人士」,自稱記者但行為不專業,部分甚至阻礙警務工作。警方調整傳媒採訪的安排,有其需要,但具體安排的原則要清楚,細節也要合理。例如外國媒體的記者在香港也有採訪的權利,為什麼美聯社、法新社等被排拒在外?又例如香港電台作為本地記者亦一度被拒,也令人關注理據是否充份。

「可信任」之說流於空泛

《警察通例》指出,警員須以「互諒互讓態度」配合傳媒,不應妨礙採訪工作,亦提及傳媒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電台發出證件的記者,持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者亦為之一。若能做到準則清晰,不但業界較易理解,也可以為警方建立形象,顯示其非為針對或打壓部份傳媒。單以「可信任」作為準則,難免流於主觀和空泛,容易引起不良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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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什麼場合、什麼地方下需要劃定封鎖區?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和處長鄧炳強指出,警方安排傳媒進入封鎖區,要先確保傳媒不會阻礙前線工作或構成危險。但其實警方的行動有很多種,有些在公眾地方,有些在私人地方。舉例說,若然是街頭示威和警民衝突,場面一般會較混亂,警方對控制秩序的要求可能較高。但如果是在寫字樓調查商業罪案,或者在警察總部召開記者會,照道理場面較簡單,傳媒採訪較少會與警方工作有衝突。警方在什麼情況下及因為什麼需要而劃封鎖線,應該有公正清晰的準則。

警方和記者各自擔起職責,近年時有衝突,但兩者不必然非此即彼。正如《警察通例》指出,警員須配合傳媒採訪,便可見兩者的關係不一定要有衝突。以網絡媒體為例,其起初不獲認可,經過一番角力後,政府——包括警務處——有條件容許網媒採訪,兩者算是協調到共識。郭家銓周二被問及新採訪安排時,回應那是新嘗試,及後聽到不同意見,警方會「檢討優化」。期待檢討不是信口開河,而是與傳媒充分交流意見,共議雙方同意的採訪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