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機制強調程序公義 誰來關心精神病患者?

撰文:01主筆室
出版:更新:

天水圍天恩邨一對同為精神病患的母子在四個月內先後墮樓身亡,傳媒揭發他們生前正在面對強制遷出的命令。公屋作為珍貴的社會資源,當然應該用得其所,分配予最有需要的市民,惟精神病患作為社會上的最弱勢群體,我們的公屋制度有沒有充分考慮他們的處境,抑或在執行方面流於官僚僵化?

鄧氏母子分別患有躁鬱症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於2017年獲派天恩邨公屋。然而,房屋署經調查發現後,兒子鄧先生在2012年申請公屋時曾經名下持有資產而未申報,因此於去年11月29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在一個月內交回單位。

上訴失敗只能執行裁決?

母子於三日後,即12月2日提出上訴。一直跟進其病情的青山醫院亦發出證明書,指出遷出單位的消息已令鄧先生情緒低落,建議房委會容許二人續居。上訴委員會(房屋)於今年2月25日進行聆訊後,房署3月11日通知鄧氏上訴失敗,二人最遲於3月18日須遷出單位。3月19日,房署再度發信提醒母子必須遷出。一個月後,4月20日,鄧母墮樓身亡。

兩日後,即4月22日,因應鄧母身故及鄧先生病情惡化,青山醫院再次發出證明書,建議房委會「暫緩遷出令」。惟三個多月後,即7月31日,兒子鄧先生同告墮樓身亡。

「遷出通知書」發出短短八個月,住戶二人相繼身亡,青山醫院兩次介入均無功而返。社會不禁疑惑,為何精神科醫院的建議不獲接納?在上訴聆訊前,青山醫院已明確指出遷出壓力對病人的負面影響。這份證明書本質上是一封求情信?抑或是一份基於臨床診斷的專業風險評估?無論如何,在鄧母身故後,這已經不只是危言聳聽,也不是事後孔明。青山醫院再次要求暫緩遷出令,不是已經意味患者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可能釀成更多悲劇嗎?房署負責執行裁決,似乎除了不派人上門直接收樓之外,並沒有其他機制可以煞停程序。

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固然要考慮所有因素,不只是醫療體系的專業意見。前委員黃碧如表示,委員會由獨立人士組成,旨在公平公正地處理個案。然而,根據官方數據,近年租戶上訴成功(取消遷出通知書)的比率極低,由2022年至2024年介乎7%至14%;相反,上訴失敗(確認遷出通知書)的比率則由48%攀升至65%。這意味只要違反了資產申報要求,要留住單位是很不可能的事。事實上,上訴委員會2022年也曾經處理一宗個案,租戶同樣瞞報資產,並以女兒患有精神病為由求情,但最終以「未能提供充分文件證明」及「為了維護公屋資源公平合理分配」為由駁回上訴,並明確表示「情況不足以令小組裁斷行使酌情權」。

申請中轉屋已屬「情理兼備」?

毫無疑問,瞞報資產是客觀、確鑿的違規事實,相反,精神疾病引發的潛在後果只是酌情因素。上訴委員會捍衛制度公平,總不能輕易網開一面。但退一步說,即使精神病患不是充份理由留住公屋單位,但房署的上訴程序本身有沒有考慮過精神病患者的能力和需要?嚴格的15天法定限期、格式化的書信往來、對抗性的聆訊模式,一般基層住戶也可能無能力處理複雜資訊和壓力,更何況是精神狀態欠理想、承受能力有限的市民?官方的所有程序都預設了租戶是心智健全、具備讀寫和理解能力、能夠在壓力下理性行事,甚至擁有足夠社會資源例如尋求法律意見,但精神病患者卻是這個「主流規範」之外的「差異群體」。如果轉介社工、申請中轉屋已屬「情理兼備」,我們會否要預視更多的不幸事件可能發生?

房署不會要求申請人申報健康狀況,這是為免歧視,初衷可以理解。但這不代表房署可以、應該對租戶的精神健康狀況「失明」。當租戶違反規條時,署方的懲罰程序是否應該考慮住戶的狀況,包括精神健康?目前香港的精神健康由醫務衞生局和社會福利署主要負責,然而住所是精神病患者逗留最多時間,甚至可以說是賴以生存的地方,房署能不參與其中嗎?房署、社署、醫管局之間是否應該建立更緊密的協作機制,確保在作出可能嚴重影響精神病患租戶的決定前,進行跨部門的專業風險評估?

程序公義是應該捍衛,但一刀切的程序有時候可能是對弱勢群體的加倍傷害,僵化制度的所謂「公平」反倒成為壓迫。我們不只要增加幾個社工、放寬幾天期限,更要從根本上檢討,讓每一個公民——無論其身心狀態如何——都能有尊嚴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