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應正視特首防貪機制的需要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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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表明拒絕修改《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以擴大適用範圍至特首,並強調若有任何貪污行為,「中央一定看在眼內」。中央政府誠然關注香港特區的官員表現,但最大問題是林鄭從沒有說清楚是哪個中央機關或者怎樣的機制規管特首收受利益事宜。

前兩任特首曾蔭權和梁振英也曾捲入收受利益醜聞,若果《條例》第3條包括特首,前者尤其有機會被檢控且罪成。而政府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明確建議修訂《條例》,規管特首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行為,並另設委員會審批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的申請,故社會期望新規管盡快落實,杜絕往後特首陷入利益瓜葛。

特首林鄭月娥在競選時承諾,研究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涵蓋至適用於特首。(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林鄭在競選時曾承諾推動修例,但上周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卻用上「一定走數」的字眼。眾所周知,食言是從政者大忌,林鄭若然有一定的理據,便更應該向社會說明,而非予人完全不當競選承諾是一回事的感覺。

「中央一定看在眼內」只是宣稱

林鄭只簡單地解釋,修例衝着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而來,令特首不能主導憲制,無法符合向中央負責的憲制責任。香港誠然是行政主導的特區,而特首是香港特區之首,惟這絕不代表特首超然於法例之外。打擊貪腐可謂習近平政府的重點政策,而依法治國亦是國家的大方針,香港特區又豈能不以健全的制度打擊貪腐?而且香港社會也期望特首的作風清廉不是靠個別人士,而是由制度保障。

的確,政圈早有傳言指是北京拒絕修例,原因之一是擔心特首會隨時被捲入帶有政治動機的指控,原因之二是北京認為不應由本地立法和成立的機構審批特首可收受的利益。然而,即使有一些顧慮,也不代表目前特首的防貪機制不用完善。例如林鄭的「中央一定看在眼內」只是宣稱,不是在闡述監察機制。她必須提出有效的制度架構,釐清她口中的「中央」是哪個部門哪個職級。

隨着國家監察委的成立,中央的反腐將從運動式轉變為制度化。(中新社)

坊間提出了一些設想方案,例如由內地根據《憲法》和《監察法》成立的「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涉及特首利益索取和收受的行為。又例如,當《基本法》列明特首向國務院負責,國務院可以成立專案小組監察和處理特首索取和收受利益許可,並直接向總理負責。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上周指出,治港者要善於履職盡責,「在其位謀其政,專心致志、勤奮工作、恪盡職守」。特首作為最重要的治港者,完善防貪機制有助確保其「恪盡職守」。觀乎此,林鄭更應盡快研究以何種機制應對需要,勿再含糊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