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暴動罪有裁決 為何青年變暴徒?
去年大年初二(2月9日)因小販問題引發被稱為「魚蛋革命」的旺角街頭騷亂,事件中35人被律政司提出檢控,當中20人分成4案被安排於區域法院審理,首案3名被告被控以《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法官今天(15日)裁定3人罪成。此宗案件固然彰顯香港是法治之區,不容暴力,除此之外,為何年輕人要走上街頭參與「暴動」,或許更值得深思。
裁決彰顯法治 犯事者於法不容
毫無疑問,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區,犯事者、特別是使用暴力者,理當得到應有懲罰。根據案情,今次被判罪成的3名被告,當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一帶不斷向警方防線推進,分別向在場警察投擲玻璃樽、竹枝,有警員被竹枝擊中,過程亦被附近閉路電視及傳媒拍下。他們的過錯經嚴謹的法庭審訊、定罪還柙、等候判刑,若以法論案,不論站於任何政治立場的人士,都應該尊重法院判決。當然,3名被告若要求情或上訴,亦是其權利。
今次的判決,其實是對香港社會的一次警醒。的確,不少香港人心裡相信司法獨立,亦誠心期望它在香港長久行之有效,但每當法庭裁決與自己政治取態不符,又似乎按捺不住心情,不自覺地產生輸打贏要的念頭。回想月前的「七警案」,全部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有所謂的「撐警」團體以至警務人員組織發起集會抗議「司法不公」,更有部分人士在法庭外高舉對法官有侮辱性的標語及展板。如今3名涉案人士暴動罪成,當日曾狠批司法制度的人,今天又作何想?是否因為被判罪者和他們的政治立場相對立,不公的司法又變得公道起來?
社會大眾固然有其言論自由,對定罪、量刑等問題作出理性討論,但若使一切之批評抽離理性,使之由情緒或單純政治立場所主導,甚或變質為個人情感宣洩,此則恐非在為香港這個法治之區下應有之公民質素。
青年為何變暴徒 疑問仍待解答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自1970年修訂以來鮮有案例,是次案中2男1女的被告年紀由19至32歲,女被告更正在港大就讀,全部本有大好前途,他們固然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但事件背後的深層次問題,卻不會隨案件審結而解決,此仍有待香港政府,以至社會正視。
無論對人、對事,從來不會有無緣無故的恨。去年騷亂中,縱有存心滋事者,但不少年輕人參與其中,押上自身前途,走上街頭訴諸暴力手段,要問的是,到底一個又一個普通的香港年輕人,為何一下子會變成於法不容的「暴徒」?他們的憤怒,到底是來自對當時政治環境的不滿?對社會流動停滯的無力感?對近年警察執法手法的厭惡?還是出於甚麼原因?
在一年多以後的今天,3名年輕人將要面對最重10年的監禁,尚有更多人等待法庭的審判,但上述問題,仍然沒有答案,留下一堆問號。
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港府應有之義
回顧1966年的天星騷亂,時任港督戴麟趾軟硬兼施,除刑事拘控滋事者,同時亦下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寫成長達167頁的《一九六六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抽絲剝繭地分析為何香港會出現引發暴動的氛圍,並以調查報告為依據,從勞工、政治、經濟、教育、住屋、社區政策全方位著手,化解當時的種種社會矛盾、紓解社會怨氣,更為其後香港的經濟、社會騰飛,打下穩固基礎。
可惜的是,現屆政府卻拒絕成立調查委員會,如此,即使成功將滋事者定罪,但造成騷亂事件的因素是否已經消失、又或仍然存在、甚至是否仍在進一步激化,仍然未有人深加查找,此無異是將香港社會置於難以逆料的風險之中,無助化解背後根本矛盾。若政府要撥亂反正、達成善治,除將滋事者繩之於法,現屆政府也好,又或即將在七月上任的新特首,都應該成立一個具公信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全面查找造成騷亂事件的因由,如此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