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多聲道|香港是否殖民地在於尊重歷史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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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比較新加坡與香港時,都會有這樣的說法:「新港兩城都曾是英國殖民地」,這也常見之於報端。香港是不是殖民地?人們印象中又是怎樣?相信在當代成年人的記憶中,不會隨港府前不久重新修正教科書內容,或「定義」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改觀。

《聯合早報·言論版》最近先後發表了盧尚華的《香港就是殖民地》(7月18日)以及劉春的反駁《「香港就是殖民地」歪曲歷史》(7月21日)。讀來有趣也值得深究。

來稿作者:陳文坪

1843年6月生效的《南京條約》是存在的,這是一個歷史事實。是否平等?對中方來說是不平等,但英方卻認為這是一份經「雙方談判下同意」的條約,雙方也簽字確認。換句話說,當時根本就沒有國際法存在,聯合國是100年後才誕生的。叢林法則才是當時的先決條件。這就是歷史事實,誰也改變不了。

維也納公約沒有追溯既往

劉春文中說:「《南京條約》是否是不平等條約,以及是否有效,並不以盧尚華的意志為轉移。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第52條,『條約係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者無效』。《南京條約》是由於清政府在鴉片戰爭中戰敗,而被迫簽訂的。姑且不論鴉片戰爭是英國為了推銷毒品而發動的不義之戰,僅僅根據國際法條文,《南京條約》也顯然是無效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的確是如此申述。但劉春或許忘了,此公約訂立於1969年5月23日,而公約的生效日期是1980年1月27日。可見,公約從訂立到生效,歷經11年之久,說明此公約實施的難度;離1843年生效的《南京條約》,足足遲了137年。

不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也明確表示,「條約不溯既往」(Article 28:Non-retroactivity of treaties),內容是:「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關於條約對一當事國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之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定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

也就是說,無論是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生效日期來看也好,還是從第28條「條約不溯既往」的申明也罷,都說明此公約對之前國與國之間簽署的條約都「管不上」。用現代法律術語來說是「不能或不再追究過去發生的行為」。

由此可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對1843年生效的《南京條約》是否有「約束力」或「管轄權」,從公約條文來看是顯而易見的,並非劉春文中所言「《南京條約》也顯然是無效的」之定論。

無論是繼承大清國的中華民國,還是後來取代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國),雖都不滿《南京條約》的不平等,但並沒有全力加以廢除。這多少說明了「雖不認同,但還是接受」的這一事實。

殖民才能殖民管治

有論者說:殖民地和殖民統治有所不同,割讓香港給英國是有時間界限的,在此期間香港受英國殖民統治,不能認為香港等於英國領土,是英國的殖民地。

香港不是英國領土是事實,但香港是英國海外的殖民地卻也是一個「不可否認的現實」。這可以從土地的管轄權來說明。任何國家要統治一個地方,必須先佔有或取得該地方的土地或土地管轄權,才能推行統治或管理。這也就說明須先是殖民地,才能開始殖民統治。

香港在英國人手中有150年的歷史,從法律制度、官方語言、公務員體制、皇家香港警隊到文化藝術、衛生醫療,甚至街道名稱、碼頭命名,都離不開殖民地色彩。這些都是英國在香港推行並建立殖民統治最明顯的印記。誰能否認這不是殖民統治的結果?

現實生活中,一小孩被父母過繼給另一戶人家,孩子長大後與生父母相認,回到父母身邊。但無論當時情願與否,都無法改變這孩子有過繼給另一戶人家撫養的經過。

1972年之前的經過無法消除

同理,中國在1972年去信聯合國相關委員會,重申對香港和澳門的主權,否定香港和澳門是殖民地,並最終將它們從殖民地名單中刪除。香港和澳門非殖民地的地位,得到聯合國的確認。但這並沒有辦法消除香港被英國殖民統治的經過。就如新加坡曾是英國殖民地,這一歷史是改變不了的。既然歷史已經發生,尊重這一事實是最大公約數。

香港已回歸中國,歷史也無法改變。除非中國中央政府在港實施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行一國一制,清除所有英國人留下的痕跡,否則,「香港殖民地」這一歷史印記,不是任誰說一句不是,就能徹底改變的。其實,殖民地印記並沒有讓香港的發展停滯不前,反而是可以做出比較的樣板。

誠然,與其糾纏於是否殖民地,不如向前邁步,尊重歷史,尊重人文精神,尊重法治,齊心協力讓香港發展得更好,讓港人生活得比過去更自由自在,從而走出殖民地統治的陰影。這才是港府施政的重點。

作者陳文坪是新加坡時事評論人,關注新加坡、馬來西亞、中港台等地的政治時事和經濟民生。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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