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虛擬資產怎可不包含NFT?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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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上星期五(7月29日)召開討論《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的首次會議,該法案回應了前年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關於加強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要求,提出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設立發牌制度,不過條文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是否包括「非同質化代幣(NFT)」尚無定案。

財務特別組織早於2018年10月就建議將「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洗錢防制範疇,到2019年6月又針對它們發布了一份專題指引文件。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間就有關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去年5月總結報告稱「回應者普遍支持擬議的規管要求,以減低虛擬資產的風險」。

NFT風險愈見明顯

今次擬議條例草案內容即建基於前述諮詢成果,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作出修訂,其中新增第53ZR條及第53ZRA條將「不可轉換為金錢或獲得公眾接受的另一交易媒介」的「有限用途數碼代幣」排除在受規管「虛擬資產」範圍之外,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關注這種規定可能讓近年愈加流行的NFT交易毋須納入規管範圍。

近來不少企業或機構紛紛加入發行NFT行列,就連剛舉行的香港書展與動漫電玩節,也都刻意趕潮流出售NFT門票。然而市場上同時有許多NFT產品,不少符合條文第53ZR條對「虛擬資產」的定義,像「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投資」等,理應同時接受當局相關規管才對。

外國藝術家Beeple以一日一畫的形式畫足5000日,他將其5000幅畫集合成一個NFT「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出售,最後以6930萬美元(約5億4千萬港元)成交。

一些公營機構已經留意到NFT的潛在問題。今年6月,證監會特別發新聞稱提醒投資者說「NFT與其他虛擬資產一樣面對較高的風險」,又指市場開始出現類似於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細分化、同質化NFT。上個月中,消費者委員會亦有表專題文章介紹加密資產投資風險,當中強調「任何人均可以製作及出售NFT……其價格非常波動及難以估值,流動性亦相對較低。」

立法規管應跟上時勢

NFT的風險主要源於它的入場門檻極低,買賣雙方基本無需任何資格以至年齡要求,日前就有網上直播頻道被指容許孩童購買NFT。另外,NFT非同質的特色亦令傳統市場機制難以直接產生作用,因此不時衍生定價過高問題,例如不久前某家本地公司便將網上影片截圖NFT定價數千港元發售。發牌制度按理能夠有效應對這些問題,奇怪的是政府立法建議卻未清晰涵括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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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港府諮詢與草擬法案期間,財務特別組織便就着NFT問題再次更新了其建議與指引內容。2021年10月,更新版的虛擬資產規管指引指出,一些原本具備付款或服務性質的NFT,不論符合「虛擬資產」定義與否,都應該接受相應的規管。組織在今年6月的一份補充文件更加直指NFT構成「挑戰領域」和帶來犯罪風險,希望成員地區加緊留意相關個案。

特區政府在過去兩年準備立法規管虛擬資產交易的過程,剛好就跟NFT交易蓬勃的時間相合。2019年4月,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曾向立法會議員表示,當局會「確保能適時制訂合適的制度,以應對虛擬資產交易而衍生的潛在風險」,但今次的立法建議似乎就是官員沒追上時勢發展,才會導致結果未盡「時制」、「合適」,應該趁早盡快補上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