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借難還」問題多 放債行業應全面規範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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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此廣告字句,相信大部分市民都不陌生。近年財務公司成行成市,去年已達到2,153間,年度貸款額達到9.8萬億。當中部分公司濫批濫借,使用不良經營手法,亦有放債人透過廣告掩飾借貸本質,鼓吹過度消費,向市民灌輸不良理財觀念。當局須全面檢視相關政策及法例,收緊財務公司的發牌制度,加強對借貸廣告的規管,修補監管漏洞,保障市民權益。

政府前年起規定,財務公司廣告須加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字句。(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現時,銀行借貸歸由金融管理局管轄,並受《銀行業條例》和《銀行營運守則》規管,對於借貸的對象、金額、形式等都有明確規定,條例同時賦予金管局一定權力,監管銀行借貸業務,例如就其按揭貸款作資產及入息審查,確保借貸人有足夠還款能力。但由於審查嚴格,一些財務狀況較差的市民,通常會到財務公司借款,或通過中介公司向放債人借貸。

財務公司發牌門檻低

然而,財務公司不在金融管理局管轄範圍,僅受《放債人條例》約束,監管力度不足。該條例於1980年實施,用以監察財務公司的不合理高息借貸。但條例多年來未有作出重大修訂,僅曾於2016年收緊,當中仍存在不少漏洞。財務公司的經營模式和行業生態已隨時代改變,舊有的條例難免不合時宜。

例如第24條規定,任何人(不論是否為持牌貸款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違法。而年利率低於60%,但高於48%,法庭則可推定為敲詐,有權重啟相關交易和條款。財務公司只是借貸市場的補充放債者,借貸對象一般是小型客戶,條例規定的年息上限明顯偏高。但此利率水平自訂立以來,並沒有作出調整,當局有必要按現時的社會及經濟結構,檢討當中是否有調低空間。

另外,財務公司的發牌門檻過低,相關的監管制度未能從根本上打擊高利貸和不良放債業務。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對申請放債人牌照的資本無最低要求,申請者只須向公司註冊處和牌照法庭繳交合共約1萬元行政費用,再向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遞交申請書及陳述書,取得許可後,便能夠獲得牌照,整個過程僅需時約三至四個月。由於申請牌照成本低,財務公司若營運失當,結業後只須申請一個新牌照,便能夠重新經營。過去5年,持牌放債人的數目由2014年的1,309個上升至2018年的2,153個,增幅高達64%。財務公司數目大增,或會加劇良莠不齊的情況,政府有必要訂立註冊資本,限制放債人申請牌照的次數,提升發牌門檻,保障市民權益。

財務廣告泛濫 影響理財觀念

另一方面,財務公司於電視廣告大肆宣傳,以「特快批核」、「卡數一筆清」、「毋須身份證明文件」等手法作招徠,以掩飾借貸的負面影響,吸引消費者借款。加上網路迅速發展,財務廣告於社交媒體湧現,令規管難度提升。廣告通過「洗腦式」播放鼓吹消費,向年輕人灌輸借貸享樂、「先洗未來錢」等錯誤觀念,增加他們陷入非理性消費及過度借貸的風險。

2016年,政府更新放債人牌照條件,持牌放債人必須在其財務廣告中,包含處理投訴的熱線電話號碼,以及「忠告:借錢梗要還,咪畀錢中介」的風險提示字句,提醒市民慎防過度借貸。加設標語的初期或具一定成效,但久而久之,廣告商用盡千方百計減低標語的影響力,甚或將警示字句匆匆讀完,令觀眾難以接收到清晰的警告信息。去年有政黨調查發現,高達73%受訪者認為近年財務公司廣告鼓勵過度消費,而逾半人表示現時廣告宣傳的忠告字句不足夠。其中,有17%受訪者表示自己或家人有向財務公司借錢的經驗,當中透過「廣告或街上傳單」向財務公司借錢的受訪者最多,共佔23.8%。

雖然,政府已推出一系列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推廣審慎借貸的信息。但財務公司的借貸廣告鋪天蓋地,當中不少更以年輕人為主。現時政府的公眾教育始終未能全面抵擋五花百門的宣傳手法,要避免廣告向年輕人灌輸不良理財觀念,始終要對借貸廣告的內容作出規管。

政府前年開始加強監管財務公司中介,但濫批濫借的核心問題仍未處理。(政府宣傳海報)

放債行業須更全面規範 

廣告是推銷商品的途徑,一刀切禁止財務廣告會妨礙業界的營商自由,然而香港可參考外國政策,收緊對借貸廣告內容的規管,避免廣告對市民灌輸錯誤理財觀念,陷入過度借貸的危機。例如日本於2006年修訂《貸金業法》,以對付財務公司的不良經營手法,當中對放債人廣告實施更嚴厲的規管:廣告內容必須包括實際利率,禁止作出誤導陳述,並且不得以缺乏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為對象。自措施推行以來,日本多重債務的借款人(即最少有5筆債務者)數目於2010年至2012年期間,減少48%至約44 000人。

借貸本應是受管制的活動,但目前政府並無規管整個放債行業的機構,只由受牌照法庭、警務處及放債人註冊處規管,主要處理發牌事宜;而金管局亦只限於保護銀行體系穩定,財務公司並不在其管轄範圍。私人貸款泛濫,容易誘發各種社會問題,包括理財不善的破產數字增加等。政府應在問題惡化前,對放債人業務作出全面管轄,遏止過度借貸的問題,保障市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