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來稿|業主立案法團——現代商業文明的集體主義怪胎
來稿作者:劉軒霖
當全城都在為大埔宏福苑的逝者哀悼,特首李家超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徹查之際,我們必須審視那個讓悲劇發生的源頭。
海因里希法則(Heinrich’s Law)告訴我們,每發生一起嚴重事故,背後通常伴隨29次輕微事故和300次事故隱患(未遂或無傷害事件)。
整個事故暴露出如此多的事故前兆,卻未能被阻止,我在努力尋求問題根源時發現,「疏忽」和「貪污」只是表象,而《建築物管理條例》和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的運作模式,則導致法團注定淪為一個完全違背現代商業邏輯、權責極度不對等的制度怪胎。
在這制度之下,漏洞無處不在,貪腐必然發生,如果不從根源上看清並拆解這個怪胎,所有的「加強監管」,將注定是隔靴搔癢。
權責不對等:掌握三億巨資的業餘法團
宏福苑這場悲劇的源頭,是那一項高達3.3億港元的大維修工程,分攤到每戶頭上,整整18萬元。
在商業世界裏,一家中型上市公司如要制定3.3億元的預算案並不容易,要動用這筆錢,需要經過層層審計、專業董事會的風險評估、股東大會的質詢,決策者需要極高的財務和法律專業能力,並對決策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宏福苑,負責簽署這項巨型工程的是誰?是一群被當成「義工」的法團成員。
這正是制度中最荒謬的「權責不對等」。根據現行法例,法團委員無需任何專業資格考試,只需「熱心」(或偽裝熱心)即可當選。但這群業餘人士作出的決策卻擁有強制力:他們可以閉門決策數億元的工程,可以強制要求業主集資,甚至可以動用業主的管理費聘請律師去控告提出異議的業主——用你的錢打你,還要你閉嘴。
早前《東張西望》報道這一天價工程時,有一畫面令人心寒:小業主要求參與決策會議被拒,當無助的街坊知道要六個月內湊齊18萬元,圍住法團主席追問:「整個屋苑的人,第一期都畀唔到你啊!」主席竟不屑地回應:「間屋係你㗎嘛,你自己諗啦。」
這種傲慢,源自於權力的不受制衡。一個缺乏專業能力認證的義工,掌握了生殺大權,卻無需為此承擔專業責任。這種機制導致了嚴重的「逆向淘汰」:真正懂行、愛惜羽毛的專業人士,深知統籌舊樓維修風險巨大,在現行規定下又沒有成熟的第三方審計流程可供參照,不敢貿然簽字;會留下的,反而是對其中的複雜程度與風險毫無概念的退休老街坊,或者本身就覬覦龐大工程回扣的野心家。
政治顧問:沒有責任的「獨立董事」
在宏福苑事件中,我們也看到了區議員與法團之間撲朔迷離的關係。
在公司治理中,獨立非執行董事(INED)的角色是代表股東利益,以專業知識制衡管理者。而在香港的法團生態中,政客往往以「法團顧問」的角色出現。
這本該是類似「獨董」的監督角色,卻異化成了利益輸送的溫床。政治人物需要法團在屋苑內的權力來鞏固票倉,法團則利用政客的「顧問」頭銜為決策鍍金,讓業主放鬆警惕,為自己的決策背書。
更可怕的是,這種「顧問」享有極高的聲望收益,卻幾乎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公司獨董失職會被證監會起訴、被市場禁入;但法團顧問出事後,只需一句「我只提供建議,不參與決策,不知情」,便能全身而退,甚至可以乘着輿論反咬一口,收割第二波政治紅利。
這種「有利益時互相成就,有責任時互相割席」的政治尋租,讓本來就脆弱的監管體系徹底失效。
業主的困境:花18萬買來易燃棺材板
宏福苑的悲劇在於,業主並非沒有反抗。他們花了8個月的時間,好不容易推翻了舊法團。然而,新法團上任後,卻眼睜睜看着棚架搭起來,看著易燃的材料運進來,最終看着家園變成火海。
為什麼新法團明知工程有巨大爭議,卻無法將其終止?
原因在於,舊法團已代表業主立案法團簽訂了具備法律效力的巨額合約,這種合約通常違約金極高且很難作廢,讓新法團陷入了進退两难的困境:
首先,天價違約金: 終止工程即意味着法團必須向承建商支付高昂的違約金。這筆款項可能高達工程總額的數成,對於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法團而言,是另一筆沉重的財政負擔。新法團的委員作為義務服務者,沒有理由也幾乎不可能有決心去簽署一份可能導致業主繼續蒙受數千萬甚至過億元額外損失的決策。違約金還帶來法團委員個人資產可能被清算的風險,這種無限責任的恐懼,足以壓垮任何良知。
其次,訴訟成本高: 若新法團試圖透過訴訟作廢合同,不僅需要承擔極高的律師費用和時間成本,在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和《建築物管理條例》下,除非有確鑿的圍標和貪污證據證明合約無效,否則法院判決法團單方面作廢合同的可能性極低。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新法團更傾向於維持現狀,不敢冒險。
最後,權責不對等: 歸根結底,法團委員僅是義工。他們被賦予了簽署數億元合同的權力,卻無需對可能因違約引致的巨額財務損失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權利與責任的嚴重不對等,使得委員們更傾向於做出風險最低,而非最有利於安全的決策。面對可能再次引發業主不滿的違約金風險,新法團選擇了逃避,讓致命工程不得不繼續。
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業主花費18萬元做維修,買來的卻是易燃的棺材板?
因為在這個體系裏,身為「股東」的業主,質詢成本太高,而法團的違規成本太低。這不僅是監管的缺失,更是法律賦予了法團過高、過硬且缺乏彈性的權力,並利用合約執行的剛性,讓錯誤的工程一旦開始,就如同脫韁野馬,無力停止。
業餘治理:加強監管也無法杜絕腐敗
香港作為一個高度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我們的商業文明講究契約精神、透明度和權責對等。 但在影響數百萬市民安居的基層治理上,我們卻沿用着一套落後、封閉且極具破壞力的集體主義舊制。
李家超特首強調要「系統性改革」。真正的改革,不應只是增加幾條檢查清單,而必須是對屋苑法團制度進行刮骨療毒的重建:
第一,引入專業經理人制度:任何涉及超過某一金額(如1,000萬元)的公共資金運作,不能僅由「義工」決策,必須強制聘請具備資質的專業經理人或第三方機構介入,並由其承擔職業責任,這既保護了業主的利益,亦保護了現時無數負責法團、真正為業主克盡職守的「老街坊」,避免他們捲入看不懂的工程黑幕中。
第二,斬斷政治利益鏈條:規範法團顧問制度,要求嚴格的利益申報,明確顧問的連帶責任。公職人員如出任法團顧問,必須申報,不論是否受薪。
第三,提升法團財務的透明度:對業主公開帳簿,賦予業主像投資者一樣查看財務文件的權利,甚至可以考慮工程支出完全公開,方便業主對比同類屋苑的工程開支。
第四,降低業主權利行使門檻:廢除法團閉門決策巨額工程的特權,重大開支必須經過更透明、更廣泛的業主公投;增設針對屋苑法團的簡易訴訟程序,足夠數量業主如有合理懷疑即可起訴法團和承建商。
如果不斬斷政客與法團的利益輸送,不廢除業餘治理模式,每一次大廈維修,都將是一次拿數千條人命做賭注的豪賭。
宏福苑的火,燒穿了舊制度的遮羞布。不要讓這160位死者白白犧牲,請讓改革從打破法團黑箱開始。
作者劉軒霖,現任大型科技公司質量架構高級工程師,曾任香港中文大學公司治理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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