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蟠苑法團被告誹謗 多次拒一蚊和解方案 小業主埋單近270萬

撰文:曾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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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原是成立來處理屋苑或大廈事務,更有監管管理處的職責。但若因部分委員行為招來官司,當中需要負擔的責任是落在他們自身,還是整個屋苑的業主需共同承擔?位於黃大仙的龍蟠苑在2014年時曾因管理委員會一個決定致惹上官非,敗訴下最終由可接受「一蚊和解」方案,變成要賠償近270萬,這筆款項竟要由龍蟠苑A至F座的小業主共同承擔。

龍蟠苑被告誹謗,事情圍繞近六年,約在2020年結案,業主要賠償近270萬。(曾鳳婷攝)

2014年6月,龍蟠苑法團在屋苑各處張貼通告,甚至把通告投入業主信箱。通告內容則是影射時任區議員、現黃大仙龍星區議員譚香文「搞風搞雨,破壞屋苑安寧」。譚在得悉事件後嘗試和法團溝通,希望能把通告撤去,惟溝通不果,事後法團亦沒有把通告撤去。由於通告內容用字嚴重影響譚個人聲譽,故譚唯有入稟法庭控告龍蟠苑法團誹謗,希望令管理委員會停止其行為。譚香文表示,對於要入稟法庭這個決定感到十分無奈,「若然他們敗訴,龍蟠苑小業主便要承擔所有訟費及賠償。」

譚香文提「一蚊和解」方案屢被拒

據悉,譚香文於2014年9月入稟控告法團誹謗,但隨即向法團提出和解,法團卻拒絕道歉。在正式提告前夕(即2015年1月27日),譚再度提出和解。一開始譚要求對方道歉和撤回兩張通告,其後只需要對方撤銷,不用道歉,譚香文指:「其實我也不需要他們(法團)向我道歉,我只要求撤回那兩張通告」,但在提出「一蚊和解」方案後,事情並未能完美落幕。法團沒有接受和解,不肯接受譚的方案。在同年2015年3月10日,業主就事件聯署,希望召開特別大會,提出不要以屋苑基金付訟費。惟法團在同年5月14日以業主聯署不足5%及議程不成立為由,拒絕召開會議。

2014年,龍蟠苑法團在屋苑各處張貼通告,影射時任區議員、現黃大仙龍星區議員譚香文「搞風搞雨,破壞屋苑安寧」。(曾鳳婷攝)

時任法團主席張家友:若接受和解,代表認錯

同年6月28日,有更多業主參與聯署,成功召開業主大會。據悉,會上其中一個議題為討論應否撤回通告,以節省業主開支。惟當是時任法團主席張家友則指出,若接受和解,即代表認錯,並表示原告人(即譚香文)可以就此不停追討,最終業主可能要支付逾千萬費用。在場的法團律師則指出,即使要打官司,費用只是在30至40萬元的範圍,,並於大會過程中,無視部分業主接受「一蚊和解」方案的意向,直接跳過議程,不作任何回應。

在2017年3月15日,屋苑代表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其中一項內容為動議撤銷通告及銷案,並接受和解方案,但當時的法團主持並沒有對此作出表決,就把議程略過。法團當時指因他們並非原告人,所以並不可以撤銷案件。到正式上庭(即2017年末),譚香文再次提出希望以「一蚊和解」解決事情,惟對方依舊不從,最終事件需要放上法庭進行裁決。

張家友曾是2003年區議會選舉時,譚的對手助選團隊成員,譚香文認為當時法團拒絕和解原因,與時任法團主席張家友有關。最終,誹謗案件以譚香文一方勝訴落幕,法團敗訴需要承擔所有訟費及兩份通告的賠償,合共近270萬元。譚香文勝訴後,對小業主需要負上支付賠償的責任,同樣感到十分遺憾。她認為法團原則上是令屋苑管理做得更好,是管理內務而非外務,又認為過往法團做法越權有問題,當初強行不接受和解,如同否定業主的決定權,最終令龍蟠苑小業主蒙受損失。

小業主有感法團誤導

龍蟠苑業主之一俞先生直言對法團說法感到十分不合理,「開會你問他,他會告訴你和解的話,對方仍有追究權利,可以要求賠償。但在正常常識下,和解即是無事,又怎會要再賠償?」他認為這個說法有誤導成份,十分不合理。而且,他和一眾業主是在部份街坊討論之下,才得知被告誹謗一事,其後和一眾業主,在業主大會中質問法團才揭發事件。「我不明白為什麼會把事情弄成這樣,在我們問法團,卻沒有得到回應。在業主大會上,許多事情像是被通知,然後就通過。」

龍蟠苑業主之一俞先生(左)直言對法團說法感到十分不合理,「開會你問他,他會告訴你和解的話,對方仍有追究權利,可以要求賠償。但在正常常識下,和解即是無事,又怎會要再賠償?」(曾鳳婷攝)

另一位業主翁先生則認為法團失職,才會發生小業主無辜埋單事件,「法團原應以業主利益最大化,應該接受令業主損害最少的方案。」他認為當時譚提出「一蚊和解」,也只是象徵式,讓他們有一個財務上的責任,撤回通告便可銷案,因為已滿足對方的要求,可以終止審訊。惟法團並未及時撤回,更於2017年年底在譚提出和解時,再次拒絕,更恐嚇譚指會反告她,最終使案件被加判,多出一項「加害賠償金」,故認為法團15名委員應就事件承擔。他又強調法團是以不當意圖,發表虛假消息,令業主損失,「因為他們明知通告上的內容是假,依舊發佈出來。」又在明知原告人不會付訟費下誤導業主,聲稱若譚沒有錢把官司打下去而撤回,那所有的訟費將會由她支付。

律師指事件難以追究 只能上訴

律師梁永鏗認為事情難以追究,「因為法團本來就有權力去處理這類型事件」。他又以上市公司董事和股東,比喻法團和業主的關係,「例如公司做投資決定時,股東也只是獲通知。不過若涉及一些重大決定,例如賣股份,便要和股東開大會投票決定。一間公司每一年有賺和無賺一樣,有賺就有錢分,無賺便可能要倒貼。」他續指,「而在打官司上,有贏有輸,法團有諮詢律師下,對打官司或是和解有決定權。就算有個別業主不同意也沒用,更無須由業主大會通過程序。」故法團若最終決定打官司,「如果嬴就無事,對方給訟費,如果輸了就要一起承擔賠償。若輸了不想賠,也只有上訴這一個辦法。不過若最終還是輸了,也是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