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24周流產嬰可入土為安 和合石「永愛園」300位置明接受申請

撰文:陳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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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過去沒有地方殮葬不足24周的流產嬰遺體,甚至被當作醫療廢物處理,令不少痛失胎兒的父母心碎,事情終現曙光,首個安放24周內流產嬰遺體的設施將於明日(11日)啟用,該設施位於粉嶺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五期,初步會提供300個設施用作安放流產胎遺體。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10日)到現場視察,她表示食物環境衞生署有計劃繼續設立相關設施,現階段未能確認設施數目。

食衞局局長陳肇始(中)視察食環署「永愛園」,食環署副署長(環境衞生)黃淑嫻(右)向陳肇始介紹安放流產胎的詳情。(政府新聞處圖片)

和合石安放流產胎遺體設施將會命名為「永愛園」,提供300個安放位置,亦設有可供奉鮮花的插座、掛上心意卡的掛壁及放置紀念名牌的牆壁,服務亦不設收費,明日起將會以先到先得方式接受申請。申請人亦可同時申請為流產胎於安放設施內安裝紀念牌匾,紀念牌匾位置由食環署編配,該紀念牌匾不設收費,但申請人須聘請食環署的登記承辦商負責安裝紀念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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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石安放流產胎設施命名為「永愛園」。(食環署網站)

申請在「永愛園」安放流產胎遺體的父或母,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可到食環署網站下載申請表格,申請人需攜帶已填妥的申請表格,以及由本地醫生/醫院/註冊醫療機構簽發的「流產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親自到食環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

若申請人欲以電子表格、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食環署約見時亦需提供相關文件正本作核實。食環署將於收到已填妥申請表格及所須證明文件日期起計三個工作天內批核。

因為醫學界定義,懷孕達24周但沒有生命跡象的胎兒為「非活產嬰兒」,即24周以下流產胎兒並不會獲得「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根據《生死登記條例》,除非接獲「嬰兒非活產證明書」或死因裁判官命令,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埋葬非活產嬰兒。違者可被處罰款2,000元或監禁6個月。而未被領回的遺體,醫管局則會視作醫療廢物處理。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發表的施政報告指,明白流產胎父母在安排妥善火葬或土葬過程中可能遇到困難,故此食環署和醫管局將實施多項行政措施便利流產胎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