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灣中心羈留者釋出無期 神父絕食聲援 朱凱廸:羈留準則含糊

撰文:曾鳳婷
出版:更新:

青山灣入境中心(Castle Peak Bay Immigration Centre,下稱CIC)位於屯門咖啡灣,是用作接收逾期居留人士的羈留中心,並對他們作出審查、安排有關法律文件及補充辦理旅行證件程序、遣送及遞解離境等事務。今年6月29日,20多名羈留人士因不滿處方無限羈留的做法,故開始絕食抗議,至周一(3日)仍有15名人士繼續。
CIC關注組成員之一的甘浩望神父於周日(2日)亦加入聲援行列,在青山灣入境中心外進行50小時絕食,希望引起各界關注。他認為CIC做法並不人道,對羈留人士釋出的日子無了期,猶如為他們判下無期徒刑,促請處方盡快釋放他們。到場探望甘浩望神父的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則認為,現時的羈留準則過於含糊。
入境處回覆查詢時表示,這次參與拒絕領取膳食的被羈留人士當中,大部份涉及嚴重或暴力罪行等不良犯罪記錄(包括勒索、傷人、販運危險藥物等嚴重罪行),須被遞解離境的人士,其潛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的風險較高。每位被羈留人士的羈留時間長短,須視乎其個案情況及相關變化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又指任何被羈留人士若對羈留決定不滿,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訴。

CIC6月底爆出有20多名羈留人士因不滿在沒有合理原因下,被處方無限期羈留,展開絕食行動。甘浩望神父表示,自己加入絕食前,曾與關注組其他成員及立法會議員,以及入境處討論這個問題,但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處理。他又指出,自去年起,CIC已被揭發虐待被逐印傭作家Yuli Riswati及其他羈留人士,令他們感到十分擔心,「我們十分擔心會再次發生如Yuli的事件」。

甘浩望神父不滿入境處權力過大

這一份擔心促使甘神父加入絕食,「這次絕食,除了是希望讓現在還在被羈留的人士,我是支持他們,還想入境處能正視現在的問題。」甘神父認為入境處權力過大,「他們(羈留人士)本就在法官判決下已完成刑期,但現在卻要留在CIC這個比監獄更差環境的地方。被法官判刑,至少還知道何時會獲釋,但在CIC就不知道,是無了期地等。」甘浩望神父除了希望處方能給予他們一個合適的安排,更希望能廢除CIC及把所有羈留人士釋放。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認為現時的羈留準則含糊。(曾鳳婷攝)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則認為現時CIC的審查羈留的準則不透明及過於含糊,「許多被羈留人士都不清楚為什麼自己不能釋放」。他指曾有羈留人士告訴他,有人原因為藏毒而失去居留權,被判定要羈留七年後才可以離去,但最終未滿七年就被釋出,令同被羈留的人感到不解,不明白其審查準則。他又表示曾看過有關文件,其中一項審查標準是「可能有犯罪傾向」,他不解指,「這個標準會否過於空泛?」朱凱廸認為這個準則可以說是完全由入境處作主,極不合理。他指若處方日後能更清晰地顯示出涉事人士繼續被拘留的原因,才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入境處回覆查詢指,在2020年7月31日,青山灣中心內有15名被羈留人士拒絕領取膳食超過30天,但有飲用由中心提供的水、奶茶或牛奶飲品。自事件發生後,該處人員一直密切留意有關人士的健康狀況。當值醫生為該15名被羈留人士作醫學檢查,至今沒有被羈留人士表示不適,他們大致情緒穩定。雖然有關人士拒絕領取中心膳食,但相信仍有進食其他食物。同時,該處人員已勸喻有關被羈留人士及為其提供輔導服務,並已與拒絕領取膳食人士會面及解釋繼續羈留的原因及其個案最新進展。

政府根據法院訂立的相關法律原則(包括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制訂羈留政策。入境處按有關的羈留政策,考慮政策下的相關因素及個別個案的情況,以決定是否羈留個別人士。入境處並會按現行機制,就每宗羈留個案作定期及適時的覆檢,以決定是否繼續羈留,並會書面通知有關人士覆檢的結果及理據,及與其進行會面解釋相關情況。入境處執行的羈留政策載於部門網頁予公眾查閱,當中訂明在考慮是否羈留個別人士時,處方會就個別個案的所有事實和情況作出考慮,包括個案正等候的相關程序能否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有關人士是否曾犯嚴重罪行,會否對社會構成威脅或帶來治安上的風險,和是否有機會潛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等。

入境處:參與絕食的羈留人士大部分涉嚴重或暴力罪行

就本事件而言,參與拒絕領取膳食的被羈留人士當中,大部份涉及嚴重或暴力罪行等不良犯罪記錄(包括勒索、傷人、販運危險藥物等嚴重罪行),須被遞解離境的人士,其潛逃或再次干犯罪行的風險較高。此外,每位被羈留人士的羈留時間長短,須視乎其個案情況及相關變化而定,並不能一概而論。任何被羈留人士若對羈留決定不滿,均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訴。事實上,在該批拒絕領取膳食的被羈留人士當中,部份曾向法院提出有關申訴,要求法院判定可終止其羈留,惟這些申訴均被駁回。

入境處又指,就每宗個案行使羈留的法定權力時,均會嚴格根據相關的羈留政策,充分考慮與每宗個案有關的所有情況後才作決定。被羈留人士亦可循司法程序申訴,讓法院裁定其羈留決定的合法性。署方留意到有個別關注本事件的人士,在缺乏充足理據及未有顧及有關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下,例如個別被羈留人士曾潛逃或在港干犯嚴重罪行等,卻指稱處方現時按合法程序作出的羈留決定是「無限期羈留」或「有違人權」等,明顯與事實及實際情況不符,並不恰當。處方會繼續按現行的羈留政策,適時覆檢每宗羈留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