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社福】港不只培訓角色 NGO法限制把服務帶到內地

撰文:歐陽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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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出現問題的時候,人們期望社工可以擔任守門員的角色。隨着大灣區的發展,跨境社會服務需求趨增,深圳、東莞的社會工作雖然發展迅速,但香港的水平仍較為領先。十年前,香港肩負帶領者的角色,協助深圳、東莞等城市培訓專業的社工,並為當地建立第二梯隊。十年後,香港的角色又有何轉變?

提到大灣區發展,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榮譽教授梁祖彬說,很多人會先談經濟、金融方面的合作,社會工作是較少着墨的一塊。「即使我們談社會服務,最常聽到的也是醫療及退休服務,例如近年不少老人院及醫院在內地成立分院服務港人。」

梁祖彬表示,去年9月社福界籌辦了一個平台,和其他城市交流,但到現在社福界仍未像其他界別般,成立由政府主導的平台或舉辦考察團到訪其他城市,探討共同發展、開發服務的可能性。

梁祖彬表示,到現在社福界仍未像其他界別般,成立由政府主導的平台或舉辦考察團到訪其他城市。(高仲明攝)

現時香港人協助培訓內地社工的角色已漸淡化,其他大灣區城市也可能不再依賴香港的社工督導。以香港的經驗來說,梁祖彬認為香港目前仍然有其重要的角色,而且也有其優勢。

他說,「香港在機構治理、義工發展、慈善發展、專業服務這些範疇也做得比較好,問題在於如何帶動整個大灣區的發展,成為全國的示範呢?」

他認為香港的機構可以在灣區城市設立示範中心,辦一些專業化的服務,比如一條龍的老人中心,也可以同時做培訓。

近年也多了港人北上養老,惠州有長者公寓早前大力在港宣傳,希望吸引香港中產長者入住。香港的機構也可以在灣區城市設立示範中心或辦一條龍服務。(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梁祖彬指出,「現時國內多依賴政府購買服務,香港的服務開始走向收費模式,我們可提供高質服務的示範。香港發展社會企業也挺不錯,現時國內的支持仍不足夠,我們可以把社會服務多元化,慈善、義工服務也是我們可以發展的範疇。」

「灣區發展綱要出台,在社會服務方面主要是鼓勵多交流、互相認證社工資歷。兩地其實有不少交流,很多機構也在內地提供服務,但至今仍面對不少限制。」梁祖彬提到,現時非政府組織(NGO)要在內地正式註冊後才可營運,而且面對不少困難,因內地對境外的NGO要求比較嚴格。

他認為,境外NGO法影響香港機構把服務帶到內地。(高仲明攝)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下稱NGO法)於2017年在內地正式實施,有說法指內地更嚴厲規管NGO,故在內地營運NGO更不容易。登記制度要求NGO找政府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換句話說,找不到主管單位的NGO,無法正當營運。此外,NGO的日常業務及財政會交由主管單位監管,公安部也會擔任把關的角色,故此制度可說是受雙重管理。

梁祖彬指出,每個地方政府的註冊要求稍有不同,難以知道實際的監管有多嚴格。另一方面,有些機構的憲章不允許機構把資金及資源帶入內地。現時即使有機構在內地提供社會服務,但大部份並非正式註冊,要和國內的機構合作。他認為若制度上沒有什麼突破,就難以把服務帶到內地。

他認為,有政府政策支持、資金支持,才可以鼓勵活動交流。(高仲明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第三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第四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第六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服務。國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組織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協調、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便利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 國家對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給予表彰。

「內地可能覺得境外NGO有風險,他們可能擔心錢的來源,例如會否有宗教目的、政治目的。我希望盡快會有9+2平台(即『9市+2區』,9市指廣州、佛山、肇慶、深圳、東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門,2區指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政府政策支持、資金支持,才可以鼓勵活動交流。現時很多交流也個別化,未有正規去做。只好熟一項做一項,互相學習,也需要慢慢摸索。」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教授李芝蘭及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副研究員李建安早前曾撰文指出,廣東省近年積極推進政府轉型,探討如何有效提供公共服務,香港的多元社會治理經驗對廣東有重要的借鑑作用。他們認為,粵港兩地政府及社福機構可以從多方面思考,包括如何幫助灣區城市培訓專業社工,同時也可以為香港社福機構開拓更多服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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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67期《香港01》周報(2019年6月17日)《粵港社工十年交流記》專題報道中的《只談資歷互認是偽命題 港在灣區不只培訓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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