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2019年10月宣布實施《禁蒙面法》後,同月6日灣仔發生暴動事件,5男女期間被捕並被控暴動罪名,但經審訊後全部脫暴動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得直後,案件發還重審,其中3人認罪,另外2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今(2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時指出,各被告脫罪至今已3年半,對他們亦帶來了相當程度的壓力,對其更生亦造成障礙,就暴動罪判5人囚24個多月至36個多月監禁。
5名被告依次為林顯誠(21歲)、李安翹(22歲)、蘇雅賢(26歲)、謝兆雄(28歲)及陳樂燊(31歲),各被控1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名被告3年半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脫暴動罪,今年再被裁定罪成並判囚。(黃浩謙攝) 47人案中脫罪的被告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聽。(陳蓉攝) 年紀較輕的3名被告刑期較輕
高官判刑時指,首被告林顯誠、次被告李安翹及第三被告蘇雅賢在案發時仍然年輕,林再經審訊被定罪囚30個月,李及蘇認罪囚24個月2星期。另外兩名被告謝兆雄及陳樂燊(31歲),認罪的謝囚26個月,經審訊定罪的陳囚36個月2星期。
兩名再經審訊被告稱已感後悔
兩名再經審訊被定罪的被告,今有作求情,首被告林顯誠的代表大律師指,林在更生中心仍堅持學業,正就讀浸會大學工商管理,當日犯案為一時衝動,已深感後悔,明白當日一時魯莽,卻為社會和家人帶來煩惱。
第五被告陳樂燊代表律師亦求情指,陳明白案件的嚴重性,陳缺危機感,現已感到悔意。律師續指,陳積極參與藝術及音樂創作,事發時沒有殺傷力武器,望法庭輕判。
各被告已更新再面對審訊帶來壓力
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出,案件發生於《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示威者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示威者投擲的其中兩枚汽油彈分別擊中兩名記者,幸好兩名事主並無受傷。高官續指,兩被告案發前熱心公益,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惟考慮他們被裁定無罪至今已3年半,各人已作出一定程度的更生,案件對他們亦帶來了相當程度的壓力,及對更生進程造成阻礙,遂把原審時已罪成的控罪與本暴動罪同期執行。
政府2019年10月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後,各區均掀起連場示威。(呂諾君攝) 當日有500名黑衣示威者在現場
案情指,在2019年10月6日下午5時左右,在香港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附近發生暴動,事件中約有500名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在案發現場集結,和警方對峙,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佔領路段交通癱瘓
警員設置防線後,示威者依然沒有散去,及繼續佔領相關路段導致交通癱瘓,警方多番警告要求示威者離去,期間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磚頭,以及在行人路及馬路上掘磚等等。直至下午5時多,警方開始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推進並作出驅散,期間拘捕多名人士,包括本案的5名被告人。
5人之前審訊已有一罪成
5人在3年半審訊時,已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指他們當日有使用口罩及防毒面具等。除最年輕的兩名被告分別判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外,餘下3人判監10星期。高官准他們當時的刑期與本案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