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僱主需承諾負擔外傭來港檢測費用 違諾或不能再聘用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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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第三波疫情嚴峻,為減少輸入確診個案,由下周六(25日)零時零分起,抵港人士倘在14日內曾到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等國家停留,須出示相關病毒陰性檢測證明。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外傭辦理乘坐飛機赴港的登機手續前,須出示上述證明文件;僱主須向政府簽署承諾書,表明在安排外傭來港時,會遵守相關指明及承擔核酸檢測費用。處方警告如僱主違反承諾,或會被給予不良紀錄,入境處可能會拒絕其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

▼第三波疫情新措施(15/7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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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公布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任何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停留,須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由本月25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勞工處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僱主及職業介紹所留意上述指明,曾到過七國的來港外傭,登機前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有關外傭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有關外傭的;
(b)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有關外傭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二)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

(三)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四)有關外傭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有關外傭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僱主需簽承諾書 付檢測及酒店檢疫費用

勞工處表示,倘外傭未能符合上述條件,或有機會被禁止登機前往香港,新到港的外傭亦有可能在抵港後被拒入境。而相關外傭的核酸檢測費用,亦須由僱主承擔,且僱主須向政簽署承諾書,證明會遵守相關指明、承擔核酸檢測費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以提供膳食津貼。倘有違反,或會給予不良紀錄,並拒絕涉事人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