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衝突警被包圍下掣槍 兩男認暴動囚45月 官:不同情襲警的人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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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有網民發起在機場示威,並演變成衝突,其中4名涉當日事件並被定罪人士,今(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稱,不會就案件背後的政治因素作任何裁決,但明言不容許任何人以暴力破壞法律,且事件涉警員被包圍並在以寡敵眾下掣槍。郭官直言,公職人員執勤向來不討好,法庭不會同情參與襲警的人,最終判承認暴動的兩人各入獄45個月,另兩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被告,則各入獄13個月。

四名被告:,邱文勁(32歲,區議員助理)及港鐵技工葉文亮(25歲)早前已承認在2019年8月13日於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八層(非禁區)2號區內參與暴動;另外廚師高穎康(25歲)及清潔工麥幸雄(24歲)則否認於2019年8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樓第8層離境大堂外的暢航路參與非法集結。高、麥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定罪,四人押後至今日判刑。

首被告邱文勁(戴口罩者)承暴動被判入獄3年9個月。(資料圖片)

邱稱以為警員向市民用暴力

首被告邱文勁求情時指,案發時他是區議員助理,原意參與和平示威,本無意使用暴力,但案發時見到警員追隨一名女途人,一廂情願下以為警員向市民施暴,在衝動之下襲擊警員,其行為短暫,警員也沒有嚴重受傷。

次被告患抑鬱等病情緒易波動

次被告葉文亮則稱自己患有抑鬱症、亞氏保加症和過度活躍症,並引述醫生的信件指,被告情緒容易波動、行事鹵莽衝動、自我中心,亦不理解他人的感受,是次犯案因一時衝動,用錯方法而犯事,現在深感後悔,求法庭輕判。

第三及四被告與暴動及襲警事無關

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的第三和第四被告則呈上多封求情信,力證他們品格良好,又指他們並非有預謀在機場外參與非法集結,而事件亦與首、次被告的暴動和襲警事件無關。

2019年8月13日大批示威者在機場聚集,後演變成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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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寡不敵眾下需掣槍制止

郭啟安法官判刑時指,案件發生於2019反修例事件期間,但法庭不會就事件背後的政見或政治因素作出任何裁決,又明言法律不容許被人以非法或暴力行爲來破壞或干預。郭官續指,案發現場的示威者包圍警員和警車等並使用暴力,形容案件中受傷的警員誤將女子推倒,本想扶起她,卻被第一、第二被告等十人圍毆,期間警員以一敵十,寡不敵眾最終需要掣槍制止示威者,稱如果警員不是有裝備保護,定必會頭破血流。

機場運作受阻影響聲譽

郭官又引述案例指,公職人員在執勤間向來不討好,因此法庭不會同情參與襲警的人士,加上機場的運作在事件中受阻,其聲譽受損,勢必令遊客訪港意慾減低,比在街頭發生的暴動更加嚴重。

第三及四被告行為具挑釁性

就第三、第四被告,郭官指雖然他們在不同時段涉及不同的行為,但實際上他們的行為一脈相承,均極具侮辱性和挑釁性;他們怕打警車、阻住警車離開、扔水瓶等,令現場情緒升溫,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挑動在場者的情緒,導致後來的襲警事件出現,故需要為當日參與暴動的全體人行為負責。

無證據支持第四被告曾受襲

最終郭官以五年作為首、次被告二人的量刑起點;第三、第四被告的量刑起點即定為一年。考慮到首、次被告在開審前認罪,故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判處二人入獄45個月。就第四被告投訴被警員毆打一事,郭官指第四被告傷勢不嚴重,加上他沒有出庭自辯,警員被盤問時也不約而同地否認有襲擊被告,故法庭並無任何證據支持被告被襲的說法,也不會就此做出減刑,考慮案發地點為機場以及二人的求情陳詞而加刑一個月,判處二人入獄13個月。

案件編號:DCCC 814/2019, 27-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