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拍攝警司妻和指罵為「水炮車」 男子被控遊蕩 官裁表證不成立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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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陳志昌的妻子因放狗問題而與一名男子有積怨,於去年6月歸家途中,疑在附近的天橋遭該男子以手機拍攝及被指罵為「水炮車」。她報警後尾隨對方經商場到港鐵站,期間對方一直未有停止拍攝及大叫,最後該男子乘搭港鐵離開。該男子事後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審訊今(29日)在觀塘法院續。控方在陳妻作供後,要求修訂控罪案發地點,由原本的涉案商場改為天橋。惟裁判官屈麗雯認為原本的控罪是針對商場內的行為,控方要求修放控罪地點,是直接改變指控,對被告造成不公,因此拒絕。屈官又指控方證據薄弱,陳妻的證供未能支持控罪元素,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被告歐陽梓峰,28歲,否認於2021年6月17日,在將軍澳康城路康城商場,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導致女子林家雯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證人指被告突拍攝她 曾喊「水炮車」、「佢係陳志昌嘅老婆」

證人林家雯供稱,她早在事發前已認識被告,因為對方經常滋擾林及其家人。她於2021年6月17日早上回家途中,行至連接康城商場的天橋中間時,被告迎面行過來,突然舉起手機拍攝並稱:「點啊,水炮車?你想點啊,水炮車?」基於以往遭滋擾的經歷,林遂依警方早前建議立即報警,被告則在一旁繼續拍攝並謂:「你報啦,我喺度等,我唔走!」惟在林嘗試致電丈夫不果後,被告便往商場方向離開。

林為了能向警方準確報告被告的位置,決定尾隨被告至港鐵站,歷時大約5分鐘。而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不斷以手機拍攝林,並大叫:「水炮車」、「佢係陳志昌嘅老婆,大家認住佢!」林再指,兩人到達港鐵站後,她停下來接聽警方電話,但被告仍在其身邊滋擾,直至電話收線,被告才入閘離開。林自言擔心自身安危,未有再跟隨被告入閘。

未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親身盤問林。而林在盤問下指,她夫婦二人過去曾遭被告及其家人滋擾共8次。首次發生在2019年3月25日,林丈夫及被告母親分別帶自己狗隻到狗公園散步,期間林的狗隻遭對方的狗隻咬傷,惟被告母親未有道歉便離開。至同年5月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被告的狗隻咬傷了林的狗,更咬傷了林丈夫,之後其丈夫連續三個月都要到醫院洗傷口。林指,當時被告母親明知已報警處理,在未有留下任何資料的情況下便離開現場,最後此事亦有轉交自法庭處理,被告母親亦被裁定罪成。

證人林家雯(圖)稱,被告案發時突然舉起手機拍攝並稱:「點啊,水炮車?」(劉安琪攝)

證人稱不知「水炮車」的確實意思 估計與其丈夫是警察有關

至於案發當日之事,林同意在商場時是她跟著被告,但強調到地鐵站時已站在原地。林指當時被告隨時可以入閘離開,卻選擇圍繞她身邊作出滋擾,因此她認為「佢就係跟住我」。

被告隨後在庭上讀出,林就兩人過去某次紛爭所錄取的口供,提及被告在該次事件涉向林大叫:「我知道你老公係水炮車,我會每日嚟招呼你!」,而被告在該次事件中最後並未有遭起訴。林對此自言不知道被告所指「水炮車」的確實意思,但她估計被告因為知道其丈夫是警察,「佢覺得呢三個字能夠羞辱我,覺得警察身份可以引起其他人嘅反感」,她因而認為這是一個羞辱的詞語,但不知明確所指對象是誰。

盤問期間,屈官一度打斷被告,質疑其提出的問題與案件有何關連。被告表示,林曾在Facebook發文指控他的狗咬到林丈夫,原因是被告家人沒有為狗隻戴狗帶。但事實上,最後是林丈夫因當日沒有為狗隻戴狗帶而在法庭被定罪。此外,林指稱發生在2019年3月的狗咬狗事件,林的丈夫一度報警處理,最後卻主動銷案。被告自言他才是一直被滋擾的人,直指林不斷講大話,被告稱:「係一個公共空間誣衊都唔算係滋擾咩?」被告另自言不明白,為何同為跟蹤的行為,「點解佢(林)做就得,我做就俾人拉?」

被告歐陽梓峰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脫係後,反指事主多次滋擾他和其家人,對方「賊喊捉賊」。。(劉安琪攝)

裁判官指控方中段陳詞才改變指控 對被告造成不公 證據亦薄弱

林作供完畢後,控方向法庭申請將控罪地點,由商場修正為連接商場的天橋,被告表示反對。屈官聽到雙方陳詞後,指原本的控罪無疑是針對商場內的行為,雙方對證人的盤問、爭議點均是在商場,天橋上發生的事情僅屬前因。但控方如今因林的證供突然要求修訂控罪,目的非更正技術錯誤,須更正的亦非無關痛癢之事,而是欲直接改變指控,這並非法庭重新傳召證人的原因,故不批准控方申請。

屈官續指,涉案行為能否構成遊盪在於被告有否在案發地點徘徊、逗留,惟林的證供並不支持這一點,林在庭上亦承認當日在商場內是林跟隨被告,以便向警方報告對方的位置。屈官直指控方在中段陳詞階段突改變指控的做法對被告造成不公,雖然被告當日在天橋上可能有不當行為,但控方證據薄弱,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被告在庭外表示,他與其家人過去多次被林滋擾,反而遭對方「賊喊捉賊」,故非常希望在庭上證明林一直以來都在說謊,惟本案最後表面證供不成立,裁判官未有機會在裁決時對林的誠信作出裁斷,自言感到有點遺憾。

案件編號:KTCC20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