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女子迎面撞上 台男仍遭判胸襲 法官:明明可閃避卻疏於注意

撰文: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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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OL小美(化名)去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步行前往捷運站,準備搭車去上班,沒想到卻在過馬路時遭阿強(化名)以手肘猛撞胸部,導致胸部挫傷。

對方卻說:「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小美報警之後,阿強被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開罰2萬元(台幣,下同)。

他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但還是被新北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判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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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小美在性騷擾申訴事件中指稱,去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她從住家出發走去捷運站,過馬路有一名陌生男子(即阿強)迎面走來,擦身而過時竟故意用手肘撞擊她的胸部,她忍痛回頭叫住對方,一開始還被無視,只好趕快追上去把人攔住。

「我就說先生你撞到我了,他就說是我胸部撞到他,他說他手很痛,我就說他很無恥,他就說我更無恥」,因為覺得受到性騷擾,之後便前往派出所報案。

阿強則認為,事後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兩人只是在行進中不慎發生身體擦撞,並非故意性騷擾,所以予以不起訴,他卻還是遭到新北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開罰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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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北市政府組成的性騷擾調查小組共有3名組員,全都是女性,調查時不停打斷他的陳述,讓他被迫分段陳述,無法表達完整原意,喪失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因而有被誤解的可能,根本就是故意要把性騷擾的帽子扣在他頭上,這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從監視器畫面中可見,小美起初是走在斑馬線邊緣,接著往中央靠近,當時阿強明明可以閃避避免碰觸,卻還是因為疏於注意導致手肘撞上女方胸部,縱然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行為要件,但也不能排除無同法第2條所指之性騷擾行為。

至於小美是否也有過失,法官指出,不論有無,都不影響阿強應該接受處罰這件事情,最終認定新北市政府依法裁罰有理,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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