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學者倡增銜接性懲獨條款 打通「反分裂國家法」與中國刑法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教授、該校「祖國完全統一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近日在《台灣研究》期刊發表文章,主張應在《反分裂國家法》中增設銜接性條款,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打通,進一步強化對「分裂國家」行為的刑事追責。
王英津於《台灣研究》2025年第2期刊載的〈《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和實施中的幾個重大問題論析〉一文中指出,該法自2005年實施以來,在操作層面對第八條的模糊性存在長期討論。該條款明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綜觀《反分裂國家法》實施20年以來,對於第八條條文過於籠統,內地學界常有「細化論」(進一步明確第八條的適用情形)或「補充論」(增加針對「台獨」分子個人的法律懲處措施)的聲音。王英津對此不贊同,認為「雖然有些籠統,卻是一種『智慧性模糊』」。他進一步指出,這種模糊性為官方政策提供彈性,有助於保持戰略主動權,能在必要時靈活界定「台獨」的具體行為。
然而,他也承認,隨著對「台獨」個體懲治需求上升,原有法律架構存在銜接不足問題。對此,他指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三部委於2024年聯合發布的「懲獨22條」,已部分打通《反分裂國家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銜接,填補了法律空白。王英津認為,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儘管如此,王英津仍建議可適度補充《反分裂國家法》條文。他表示,可在現行第九條之後增設一條,作為新第十條,原第十條順延為第十一條。王英津表示,新增條文可設計為:對於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或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