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嫖客將被罰了?政府擬修訂賣春防止法 業者:反推女性落火坑
日本法務省近日放出一條不算長、但分量不輕的消息:將在本年度內召開有識者檢討會,討論《賣春防止法》的規管方式。討論的焦點很明確——要不要把「嫖客」也納入處罰範圍。這條新聞乍看普通,但實際上觸動的是日本性產業運行了近70年的一套制度邏輯。
先把歷史背景講清楚,1956年制定、1958年施行的《賣春防止法》,是在廢除公娼制度的背景下出台。立法時既要回應社會對國家「公然管理性交易」的反感,又不願大規模把女性送入監獄,於是形成了一種折衷安排:法律在原則上否定賣春,但刑罰重點放在「經營結構」上。
企街女子愈來愈多 日本擬修賣春法「罰嫖客」▼▼▼
換句話說,拉客、介紹、提供場所、組織控制他人賣春,這些行為可以判刑;但單純的買與賣本身,並沒有直接刑責條款。賣方若涉及勸誘行為,通常面臨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2萬日圓(約1000港元)以下罰款;至於嫖客——長期沒有對應刑責。
這就形成了一個我們外國人看着有點擰巴的結構:日本法律有法律原則上否定賣春,但真正容易被處罰的,是站在街頭的那一方的經營者,而不是掏錢的一方,要知道我們常說的,沒有買賣(買方),哪來傷害呢?
與此同時,日本還有一套「風俗營業法」。只要在指定區域經營,與學校保持距離,依法納稅,從業者成年,形式上不構成「本番行為」,相關業態就可以存在。東京歌舞伎町、大阪飛田新地、福岡中洲,這些地方的風俗產業早已成為城市的一部分……所以日本既不是徹底禁止,也談不上完全合法化,而是停在一箇中間模糊狀態:法律否定,現實卻在運行。
只是這幾年,日本街頭「客待ち」(站街女)在部分城市重新變得明顯。警方一邊抓,一邊反覆告知「賣春目的的客待行為是犯罪」。但效果並不徹底。大阪甚至把部分路面刷成黃色,試圖形成震懾。現實卻像打地鼠,壓下去又冒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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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西電視的報道裏有一個細節,很有畫面感。一名男子從酒店出來,被記者問及是否買春,他大方承認,還順便講起「技巧」。比如談價格不直接說錢,而用暗語。「イチゴーいける?」——聽上去像在說士多啤梨,其實是1萬5000日圓(約750港元)的意思。「イチ」是1,「ゴー」來自five的發音,合在一起就是「1-5」。類似的還有「ニゴー」(2萬5),「サンゴー」(3萬5)。聽起來像在點飲品,實際是在報價。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只要不把「錢」和「性行為」說得太明白,執法上就多了一層模糊空間。而且雙方只要堅持「自由戀愛」,酒店的錢是「場所消費」,個人關係出於自願,警方蒐證和定性都變得困難,何況阿Sir自己也是消費者。這就是日本長期存在的一種執法狀態——只要條文清楚,執行講分寸。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強迫、黑社會組織,很多案件停在邊界線上。
這次法務省之所以動念頭,是因為有人認為,單罰賣方,等於默認需求端不承擔責任。既然法律說賣春違背尊嚴,那為什麼掏錢的一方可以置身事外?把買方納入刑責,被視為一種「糾偏」。
但反對意見也不小。比如上面那名受訪男子的說法很典型:如果處罰買方,交易會更地下化,女性可能跑到海外更危險的海外市場「出稼ぎ賣春」。聽起來像是在為女性擔心,也是一種自我合理化——把消費行為解釋成「幫助」。
支援團體的擔憂更現實:一旦街頭風險提高,交易可能轉移到SNS、通訊軟件等更隱蔽的渠道。問題的根源往往在債務循環,比如男公關文化帶來的高額消費。單靠刑罰,很難觸及這些結構。
日本律師之間的爭論更直白。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要公平,就必須把買賣雙方都直接定為違法,但警方是否有足夠人力全面查處?會不會反而把交易推向更深的地下?另一種觀點則強調,法律本身具有價值宣示作用,70年過去,是時候重新思考是否要明確表態。
所以這場討論,其實不是簡單的「要不要罰嫖客」。它牽涉三個層面:歷史上形成的折衷結構,現實中的灰色運作,以及執法能力的邊界。
目前只是宣佈召開檢討會。是否修法、修到什麼程度、何時通過、執行力度如何,都沒有答案。日本法律體系裏,其實也存在可以追究「客人」的條款,只是長期幾乎不動用。即便條文修改,真正改變生態的,仍然是執行時的尺度。
日本這個國家有一個很典型的特徵:原則寫得很端正,現實運行留有空間。過去70年,這種平衡一直在。現在要不要動它,還需要時間。如果哪一天,街頭不再有人用「イチゴー」(1萬5千日圓的意思)這種聽起來像點單的暗語談價,那才算真的變了。至於這一天會不會到來,目前還只是一個討論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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