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或難逃死刑 兇手王景玉無期判決撤銷 發回高院更審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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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台灣的4歲女童「小燈泡」被斬首案,兇手王景玉被認定患有思覺失調症,不可判處死刑,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引起社會爭議。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時仍認定王景玉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判處死刑,但其行兇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故仍判處無期徒刑,但要刑後監護5年。
惟最高法院在周四(20日)表示,應再詳查王景玉犯案時有無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應減免刑責狀況,撤銷二審判決,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事發2016年3月28日上午,33歲的王景玉在台北市遇到小燈泡及其母親後,從後上前將前者推倒並壓制在地,繼而就取出菜刀,眾目睽睽下連斬23刀斬下小燈泡的頭顱,使其當場身首異處。

小燈泡當場身首異處。(中時電子報)

案件在一審認定,王景玉有「自認是皇帝堯,皇帝會砍庶民的頭,當他砍頭,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傳宗接代,所以我必須殺女童」的妄念,才會下手行兇。法官批評王景玉「極為殘暴、駭人,對被害人家庭和治安影響甚鉅」,但因其患有思覺失調症,依「聯合國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免死,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在一審及二審均認定王景玉在思覺失調症發作下犯案,未有判處死刑,引起社會巨大爭議。(聯合新聞網)

二審時則認定案件屬精神障礙者隨機殺人,犯罪情節具有高度仿效性,會使大眾陷於隨時有生命危險恐懼、人心惶惶不安。但王景玉殺人時行為非基於自由意志,是受妄想支配,無異於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依法應減刑,故仍判無期徒刑,但宣告要刑後監護五年,降低再犯風險。

最高法院在周四指,二審的鑑定報告認定王景玉犯案時行為能力並無顯著降低,但判決卻認定其因慢性思覺失調症而失去辨識能力,判決理由不足、矛盾,有必要重新調查。此外,二審諭知服刑期滿後監護5年,但漏未考量若「無期徒刑刑滿假釋後出獄」,是否亦應施以監護;第三則是二審判決對檢方上訴理由並未完整論述,故最終決定撤銷王景玉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