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議員批弁言字眼含糊 許智峯要求發言不果遭抬離場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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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繼續審議《國歌條例草案》,今日(30日)進入逐條審議階段,多名民主派議員就弁言部分提出疑問,包括弘揚愛國精神的定義,用字及中英版本不對照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回應指,弁言不會牽涉法律責任,按一般常識理解愛國精神便可,強調核心是要市民尊重國歌。
會議接近尾聲時,主席廖長江就議員發言「劃線」,民主黨許智峯要求發言不果,抗議主席濫權,被廖被要求離開會議室。

公民黨楊岳橋關注弁言中所指「弘揚愛國精神」的定義。(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早召開第六次會議,並進入逐條審議階段,議員首先關注弁言部分。

《國歌法》弁言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及現須制定條例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公民黨楊岳橋及工黨的張超雄關注弁言中所指「弘揚愛國精神」的定義。楊岳橋質疑,愛國精神是否意指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關注將來律政司會如何建議法庭理解此部分;張超雄則說,愛國精神有不同程度之分,包括極端和溫和的愛國主義等,有人認為愛國等同愛黨,有人則認為愛國不一定要愛黨,問當局如何理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秘鄧忍光表示,《國歌法》弁言部分不會衍生法律責任,故不會發生非中國公民違反弁言的情況。(盧翊銘攝)

政制局:非討論如何愛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回應指,弁言中所指的愛國精神,是按一般常識理解,並非具嚴謹的定義,認為「公民有國家觀念和愛國精神是很正常的事」。他又說,條例的目的和背景,是希望規範市民不要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而並非討論如何愛國,其核心是要尊重國歌。

有議員關注弁言的字眼不夠清晰。議會陣線毛孟靜指出,弁言第三條的中版被是「弘揚愛國精神」,惟英文版本則是「愛國主義」的字眼,認為中英文字眼不對稱;新民黨容海恩就質疑,草案中只寫「香港」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不夠準確。人民力量陳志全就批評,內地的《國歌法》的字眼用上「公民」應當尊重及維護國歌尊嚴,但香港的版本卻將「公民」改成「一切個人和組織」,質疑其動機是將規管擴大至外國人。

聶德權稱,弁言不會牽涉法律責任,按一般常識理解愛國精神便可,強調核心是要市民尊重國歌。(盧翊銘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秘鄧忍光回應指,弁言不會衍生法律責任,故不會發生非中國公民違反弁言的情況。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就說,「香港」字眼能反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思。

許智峯在「劃線」後要求發言不果,被要求離開會議室,他抗議主席濫權,最終被抬離場。(立法會截圖)

會議接近尾聲時,主席廖長江就議員發言「劃線」,提醒有意發言的議員須按下按鈕,許智峯此時要求發言不果,抗議主席濫權,被要求離開會議室,許拒絕,最終被保安人員抬走。許智峯事後指,他當時正在聆聽政府官員的發言,沒有留意主席「劃線」,質疑廖長江「劃線」的必要性,批評主席沒有足夠的時間讓議員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