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鄭若驊:修例獲法庭把關  非特首「話晒事」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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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日前發表聲明表示,剔除9項經濟罪行仍未能釋除不安,同時指岀修例後,特首將成啟動移交程序的唯一決定者,立法會不能把關亦無法確保有足夠制衡。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3日)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後,不存在把關問題,強調不是任何一個人或機構就可以完成逃犯移交程序。鄭解釋指,律政司會先檢視要求移交的個案,再由特首決定是否啟動程序,其後法院會有公平的審訊後,特首才會發出移交令,「所以絕對唔係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機構可以將這件事完成。」

鄭若驊主動就《逃犯條例》修例解釋。(羅家晴攝)

鄭若驊今主動就《逃犯條例》修例解釋,指倘有地區向香港申請移交逃犯,當局會先交至律政司研究,研究結果可以是建議交由特首簽署證書啟動程序,亦可能因證據不足不作跟進。她稱若在特首簽署證書後,保安局會逮捕疑犯,同時證書發出後律政司會將有關文件交至法庭,涉移交人士可在法庭提出主張及聘用律師,「不是像有些人的說法,指法庭無法把關」,她重申法庭絕對可睇文件、聽取律政司同事及涉移交人士的雙方陳詞。

鄭若驊稱,法庭可決定律政司的申請成立與否,若成立的話特首會出一個命令將疑犯移交外地。鄭又重申政治犯不會被移交,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如果實質是因政治、宗教或種族的罪行,都不會移交。同時在雙重犯罪保障的原則下,律政司會檢視申請移交的地區是否能提岀證據作刑事控訴,同時會看有關罪項是否現時的《逃犯條例》中的37項罪類之一,同時會檢視判罪後的罰則是否判監三年或以上。 

鄭若驊重申,香港是法治社會,沒理由無辦法處理逃來港的疑犯,強調修例可彰顯公義,是必需要有的條例。對於台灣具體情況,鄭若驊回應稱只可引局長指曾與台灣方面溝通過,但認為應該要「做好自己先」以盡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