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要求「肅立」帶歧視? 聶德權:條文屬指引性無設罰則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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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就訂立國歌法成立的法案委員會15日繼續進行逐條審議。多名泛民議員對條例中字眼細節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及政府法律顧問提出質疑。
工黨張超雄認為,作為指引性條文的第4(2)條,要求出席奏唱國歌場合人士「肅立」不合理,因有些人可能因身體情況,無法「肅立」,因此該指引不應在條例中出現。
聶德權則表示,有關條文僅屬指引性,是列出奏唱國歌的禮儀,如一些人因為某些情況無法做到,可以理解,而條文亦沒有設罰則。
民建聯周浩鼎則贊成保留第4條。他指,第4條作為指引性條文,沒有罰則,亦不會造成泛民議員擔憂的「白色恐怖」,強調該條文是從教育角度考量,讓市民知道奏唱國歌時應該肅立及舉止莊重。

聶德權解釋,指引性的條文,會按一般常識理解,如有些人因某些狀況無法做到,完全可以理解,強調條例中沒有罰則。(余俊亮攝)

法案委員會今審議國歌法條例草案第4條「奏唱國歌的禮儀」。熱血公民鄭松泰質疑第4(2)條提及「參與或出席」有關奏唱國歌場合,必須符合特定禮儀。他詢問聶德權,「參與」和「出席」有何不同,又舉例問到,在馬拉松賽事中「裸跑」,是否是屬參與有關活動。聶德權則解釋,出席表示被邀請列席活動,而參與者,則包括協助活動進行的工作人員。鄭隨後追問,法例會否令參與活動的工作人員,在遇到緊急狀況如火警時猶豫。聶則回應,條例規定的禮儀,是按一般常識理解,如遇到需緊急處理的事故,一定還是要進行救援。

此外,關於條文4(2)(a)要求奏唱國歌時肅立和舉止莊重,也多次受到泛民議員非議;認為有關條文只是指引性,並無罰則,無需加入條例。

工黨張超雄認為,作為指引性條文的第4(2)條,要求出席奏唱國歌場合人士「肅立」不合理,因有些人可能因身體情況,無法「肅立」,因此該指引不應在條例中出現。(余俊亮攝)

民建聯周浩鼎則不同意有關說法,他反駁稱,該條文絕對不是多餘,因其具教育性意義,同時當局亦清楚解釋,該條文沒有罰則,不會構成白色恐怖,批評泛民議員反對該條文,是危言聳聽,製造恐慌。

工黨張超雄則質疑,既然條文屬指引性,說明法例要求市民在奏唱國歌時,應要按條文做,「但有部分人一定做不到(肅立),條文是否帶歧視?如果這個指引,明知有人做不到,將條文寫入法例是為甚麼?是否多餘?是否帶歧視性?」他又懷疑,如條例通過,不排除有人會提司法覆核。

熱血公民鄭松泰質疑第4(2)條提及「參與或出席」有關奏唱國歌場合,必須符合特定禮儀。他詢問聶德權,「參與」和「出席」有何不同,又舉例問到,在馬拉松賽事中「裸跑」,是否是屬參與有關活動。(余俊亮攝)

聶德權則辯解道,指引性的條文,會按一般常識理解,如有些人因某些狀況無法做到,完全可以理解,強調條例中沒有罰則。

會議進行過程中,兩度有泛民議員就法定人數不足要求點人數。其中第二次點人數前,議會陣線朱凱迪曾詢問主持會議的委員會副主席張國鈞,會議剩餘時間有多少,張國鈞指,會議時間即將完結,打算延長會議15分鐘,讓未發言的議員能夠發言,朱凱迪隨即要求點人數。惟最後會議在點算法定人數鐘聲仍未結束,會議仍未滿法定人數時,張國鈞就宣布會議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