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案】鄭若驊捲僭建丈夫當災 案件歷時逾年 今裁罪成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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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履新後,隨即被揭發居於屯門大欖的三層獨立屋至少有四處僭建物,其丈夫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潘樂陶持有的三號屋亦發現僭建物,被指於屋外構建僭建游池,去年尾遭票控受審。事情由被揭發到當局發出票控,歷時一年多,今早(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僭建罪名成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被控其持有的獨立屋有僭建物。(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去年一月六日履新,旋即被揭發位於屯門海詩別墅住所涉嫌僭建,其丈夫、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潘樂陶持有毗鄰的單位亦有僭建物,惹起軒然大波。

去年12月21日,刑事檢控專員發聲明,指考慮了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同意就鄭若驊有關四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潘樂陶長女)有關三號屋的僭建物,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但潘樂陶有關三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會對潘作出票控。 

負責案件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徵詢蔡維邦大律師的最終法律意見後,認為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刑事檢控專員申請傳票,檢控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一經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2年;或經證明並獲法庭信納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則另處罰款$20,000。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從僭建風波「甩身」,惟其夫潘樂陶卻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有關案件今年一月中於屯門法院提堂,潘樂陶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Gerard McCoy)代表,他否認指控,對並傳媒稱「有百分百信心能洗脫罪名」。案件審訊約兩個月,於上月尾作(28日)作結案陳詞。控方指,《建築物條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認為水池屬永久建築,形成的壓力或影響建築結構,被告須向屋宇署提交申請;辯方則稱,被告作為一名資深的工程師,稍作計算也知道水池不會對建築物構成危險。

案件編號: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