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吳文華:內會給予法委會無數指示 對亂局感難過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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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選主席一事膠著,觸發民主、建制派和秘書處陷入政治旋渦。民主派批評秘書處連夜發通告要求議員以書面表態是否採納指引是「越權」的行為,疑向秘書長陳維安及秘書處追究失職行為,包括向陳發律師信。
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接受《香港01》查詢時表示,過去20多年來,內務委員會曾給予過無數的「指示」,包括停止法案委員會工作,惟她未有提及今次由內會發出的「指引」,以甚麼方式應用於法案委員會。

立法會《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選主席一事膠著,觸發民主、建制派和秘書處陷入政治旋渦。(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立法會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選舉主席波折重重,建制派與民主派就主持會議的人選爭持不下,建制派日前透過內會發指引,撤換民主派主持涂謹申,秘書在通過指引後約一小時發出通知,要委員於翌日正午前、即法案委員會會議前,書面表態是否採納指引,引起民主派不滿,將矛頭指向負責協助會議程序的秘書處。

現身在緬甸國會教書的吳文華接受《香港01》查詢,以書面回覆稱「現在並不是追究的時候,而是要先解決眼前的危機」。吳文華解釋,內務委員會舆法案委員會的關係特殊,議會程序並不單是指條文上所寫的,亦要看先前的慣例和一向大家都接受的做法。

吳:內務委員會给予過無數的指示

吳文華指出,內務委員會的前身,是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年代的立法局內務會議,其主要功能,是決定一項快將或經已引進的法案或附屬法例該如何處理,包括是否成立委員會進行審議、監察其工作進度,以及適時給予指示,確保法案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審議;此後亦包括制定《內務守則》的工作,就《會議常規》內所指明的程序提供做法,方便議員工作。例如開會的安排等,雖然屬於指引,「但大家都十分尊重」。

吳文華續指,過去20多年來,內務委員會曾給予過無數的指示,包括停止法案委員會工作、指令它在交了報告後仍繼續開會、以及處理一些未解決的問題等。吳認為,這些都是「指示」,與一般作為參考的「指引」不同;內務委員會就開會程序可提供一般性的「指引」,但對法案委員會則可提出「指示」。

民主派疑向秘書長陳維安及秘書處追究失職行為,包括考慮向陳發律師信。(張浩維攝)

不便評論秘書處的做法是否恰當

對於法案委員會未能選出主席,吳文華坦言,「我們真的從没想到不可以在第一次會議選出來」。她解釋,若果是一個事務委員會,內會便不宜介入,極其量是給予「指引」,但對於法案委員會,由於該會具有監督職責,故可以給予「指示」。

吳文華稱,由於未掌握實際情況,故不便評論秘書處的做法是否恰當,又慨嘆身在緬甸國會用心指導國會議員如何履行他們的責任時,「看到自己家中的議會出現那麽多問題,實是很難過」。

事實上,自回歸以來,立法會秘書處一直在建制與民主派之間周旋,協助會議的進行,為立法會及轄下各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立法會網頁列明,秘書處的使命是「為立法會提供高效率的行政管理、秘書及資料研究支援、提高公眾對立法會事務的認識,以及確保提供有效的申訴途徑」。

秘書長是立法會秘書暨立法會秘書處的最高行政人員,須就秘書處的行政管理事宜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即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