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行具三權分立元素的行政主導制度》︳余晶煒

撰文: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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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是祖國為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推行創新的體制安排,而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雖承襲了港英年代的制度和慣例,還吸收了西方分權理論的一些特點,尤其是立法和行政相互制約與配合、司法獨立。但其歸根結底不完全等同於「三權分立」,反而是具「有『三權分立』元素的『行政主導』」政治制度。泛民的主張的既不符合「三權分立」提出者的原意,也與鄧小平當年提出「一國兩制」的初衷相悖,更是罔顧「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之事實。撰文:余晶煒

「一國兩制」是祖國為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推行創新的體制安排。(資料圖片)

「三權分立」理念的創始人、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爵士在其在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由一人獨攬……如果司法權不同前兩者分立,自由便不復存在」。孟德斯鳩固然不希望任何一方獨攬三權,但他絕非只針對行政機關,反而強調「立法權不應鉗制行政權」。而美國前總統、《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的詹姆士·麥迪遜於《聯邦論》中也響應孟德斯鳩的主張,更進一步主張:「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絕非完全分立的……實踐上也永遠不可能得到維持。」可見無論是「三權分立」概念的創始人還是追隨者,他們提倡的絕非「三權分裂」的分權模態,更沒有主張「立法權大於行政權」。

港英年代自英皇頒布作為殖民管治香港的兩份憲制性文件即《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授予港督在這遠東殖民地上至高無上的權力,以致前港督葛量洪也曾在其回憶錄中形容「港督的地位僅次於上帝」。1993年以前,港督一直兼任行政局和立法局主席,並且有權無條件解散立法局。就算末代港督彭定康把行政立法兩局分家也好,並且極寬鬆地處理簽署和准予立法局議員私人議案也罷,由港督執行的行政主導權力和地位並沒有改變。雖然香港回歸後《基本法》未有明文提及「行政主導」或「三權分立」等字眼,而且行政長官權力也遠不及港督,但《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同時身為特區的首長和特區政府的首長,且政府議案優先列入立法會議程,反之議員提案權相對行政機關而言高度受到限制等,可見行政機關權力仍佔主導地位。何況香港並非獨立的政治體,「行政」和「立法」再怎麼互相制衡,最終皆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授予。更不用說鄧小平於《基本法》起草階段三番四次反對「三權分立」。因此香港的政治制度實踐,不論回歸前後都從來不是真正的「三權分立」,甚至或如人大常委譚耀宗所形容的「三權鼎立」,各佔山頭。

法律學界也普遍認同香港實行的是「行政主導」制度。時任基本法草委譚惠珠在《基本法》頒佈後即指出:「香港政制是『行政主導』······每項行政、立法、預算的『開始』與『終結』的權力,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長官手裡」。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也認同「香港的『三權制衡』不完全等同美國的『三權分立』」,並表示「其與『行政主導』並不矛盾」。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亦清楚列明香港實行的就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陳文敏教授等曾編寫的《香港法概論》中也列明「香港特區政府強調『行政主導』之外,時任港大法律系副教授的違法佔中發起人之一戴耀廷有份編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同樣提及「《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機關和行政程序,是依從『行政主導』的原則」。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香港並非行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制度,即表示香港的制度並不符合普世的法治和民主價值,我們就要將「行政主導」改為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對此筆者不妨引用同樣是違法佔中發起人之一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前副教授陳健民於2007年接受內地《南風窗》雜誌訪問時的評論,除了認同「『三權分立』和『行政主導』並不矛盾」,也認為「『三權分立』必然有某一權力佔主導」。而戴耀廷更在2013年於內地官媒《光明日報》的一篇文章指出應該「對法治的定義要超越西方法學對法治那種『非黑即白』的定義」。

時任基本法草委譚惠珠在《基本法》頒佈後即指出:「香港政制是『行政主導』······每項行政、立法、預算的『開始』與『終結』的權力,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長官手裡」。(資料圖片)

總結而言,英國所實行的是在君主立憲體制下的「三權分立」內閣制,內閣由議會多數政黨組成政府,也算是一種的行政、立法合一模式,港英制度也只是英國制度在殖民地的延伸;而英國同時還保留了貴族制度,若英美的就是最好的,香港豈不是要把英國貴族的那一套也搬過來?筆者認為特區政府此時主動站出來正本清源、制止某些人對香港政制的曲解和歪論,實屬亡羊補牢之舉措,讓「一國兩制」能行穩致遠,實在未為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