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上訴裁決解讀|謀劃屬嚴重干擾 發言多少都是積極參與者

撰文:安梓寧
出版:更新:

12名在民主派47人顛覆案罪成的被告,在其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均全被駁回。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初選謀劃的目的,是迫使特首辭職和癱瘓政府,可造成顛覆性後果,屬嚴重干擾。各被告知悉並參與其中,屬串謀的一份子,他們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對整體而言並無分別,為他們全屬積極參與者,各人的量刑亦非明顯過重,因此駁回全部被告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12名上訴人及他們的主要理據

+8

駁回定罪上訴的理由

重申非去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庭法官拒絕11名上訴人就定罪的裁決時,重申《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所涉的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

案中計謀屬嚴重干擾

法官指出,立法會亦非橡皮圖章,審核和通過預算案時,必須根據《基本法》條文履行其憲制職能。然而戴耀廷當時的構想,是希望民主派在議會中取得過半議席後,以否決預算案來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政策等。這無疑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憲制秩序的手段,這計謀明顯是濫用《基本法》第73條賦予的權力。

有政治訴求不代表有權展開謀劃

法官又指,議員審核預算案時,不能藉考慮其他無關的事。被告們當時提到想迫政府接受的事項,如「五大訴求」,或會隨時間有所改變,但想迫行政長官辭職等,卻一直存在;至於他們提及爭取普選,這必須在《基本法》的憲制框架內行事。但無論爭取普選,或其他政治訴求,不代表他們有權展開本案的謀劃。

本案謀劃會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

被告們爭議,《基本法》第50至52條有機制可解決一旦預算案被否決的僵局,故認為他們的計謀不會造成顛覆。上訴庭不接納說法,重申本案的謀劃屬嚴重干擾議會,並會阻撓及破壞香港的憲制秩序,認為被告是懷有顛覆的意圖。故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妥。

原審官的干擾未對鄒及余造成不公

至於鄒家成和余慧明投訴原審法官在他們自辯時過份干預,上訴庭認為未有對二人造成不公,最後駁回全部被告定罪的上訴。

三名主理本案的上訴庭法官

駁回判刑上訴的理由

參與多少對計劃而言並無分別

判刑方面,上訴庭認為判囚7年為量刑起點並無明顯過重,因本案的謀劃擬令香港憲制秩序陷入混亂,被告們應受譴責,他們在選舉工程中行事多少,對計劃而言並無分別,故全部都屬積極參與者,且計劃已超越萌芽階段,假如計劃涉及使用暴力,量刑可在7年以上。

謀劃沒可能成事不構成求情理由

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不接納謀劃沒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是正確做法,因為誰都不能抹煞該謀劃的可能性,也不能斷言謀劃將注定失敗。加上2019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而言,實難保立法會內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

曾服務社會獲減刑2至3月屬極限

此外,原審因應被告誤解法律而給予的減刑,可視之為無償折扣,他們不能投訴減得太少。基於控罪嚴重性,針對服務社會的減刑,減刑2至3個月已是極限,除非他們的服務非常出色,但本案沒人適用。對於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梁國雄,因為他們有多項案底,原審法官有權因應控罪嚴重性,不考慮就他們過往的公職或良好品格減刑。

吳政亨充當訓導解色加刑無不妥

就吳政亨的上訴,上訴庭指雖然初選參選人是最終實現計畫的人,但令他們當選是一項艱鉅的任務,若沒有資源和支持,參選人徒有意參選也沒用。吳為了令初選成功,他身兼多個角色,包括公關代表、募款人,並提供人力及後勤支援,甚至乎充當「訓導主任」,因此原審加刑6個月並無不妥。

鄒在國安法後無撤回墨落無悔聲明

「墨落無悔」聲明的其中一名發起人鄒家成爭議,原審法官懲罰鄒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而加刑1年不當。但法官指,鄒發起聲明的行為純粹是鄒在串謀整體參與度的指標,鄒沒在《國安法》生效後撤回聲明,對整個初選必然具有額外推動力,原審法官沒有原則犯錯,也沒有明顯過重。

重申控罪極為嚴重屬前所未見

此外,原審法官下令將鄒和黃子悦的在同一時期被控的暴動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做法也是無可批評,因為兩項控罪皆極為嚴重,本案的嚴重性更屬前所未見,原審法官的命令實屬有理。

同案17名被告已刑滿出獄

+12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

事件的來龍去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