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讓病人在指定情況下 可預設指示不施救 明立法會討論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明日(11日)開會,政府提交文件,提出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
政府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當中包含兩個部份,包括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框架,以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
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 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政府提出,讓18歲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該人如果無精神能力行事時,若附合某些特定條件,如例患上文書中指明的疾病,就不得對該人進行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文件建議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而其中一人必須是醫生。該醫生必須信納訂立指示的人,在訂立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必須向該人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和拒絕指明指療的後果。見證人亦要符合某些條件,例如在可知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任何遺產權益等。而訂立者只要精神上有能力行事,可以隨時撤銷或訂立新的預設醫療指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讓預設醫療指示易在醫院外執行
至於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文件建議若醫生遇到符合病人預設醫療指示的情況時,可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讓預設醫療指示容易在醫院以外地方執行。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而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該命令會以表格方式填寫,以方便識別。至於未成年病人或未設下預設醫療指示的無精神行為能力之成年病人,如各方包括主診醫生和病人家屬達成共識,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醫生亦可為該病人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修訂居處離世呈報機制 讓病人更易選擇離世地點
在居處離世方面,政府總結公眾諮詢報告的建議後提出,將修改有關條文,訂明住客如果在指明院舍內死亡,而該名住客死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死前14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且在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以確定該名住客死於自然,則該宗死亡個案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政府指,這是為了讓病人可以更容易選擇在居處離世,並建議將殘疾人士院舍納入適用範圍內。
政府表示,目標在2023年內提交有關草案及法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