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少年叼煙騎電動單車 載2少女馬路飛馳 網民:有事害死人
馬路上不應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本港網絡瘋傳影片,顯示元朗有少年在馬路騎乘電動單車,車後更載有2名疑似未成年少女。目擊者當時坐在座駕內,見狀即時拿下手機拍攝,之後發現男生「仲要擔(鵮)住支煙」,隨即引來網民批評,「1個敢揸,2個敢坐」、「3個人坐電動單車,仲要無頭盔行馬路,呢啲街童想死就行遠啲,唔好連累其他揸車嘅人」,亦有元朗街坊指在馬路遇到有人騎電動單車事件屢見不鮮,認為相關部門應加強執法。
警方過去曾屢次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以及監禁12個月。
少年元朗馬路騎電動單車 載2少女公路飛馳
目擊女生在threads上傳6秒的影片,片中顯示,事發地點為青山公路元朗段、商場「元點(YOHO Mix)」對出的主要幹道,1名少年在馬路上騎着電動單車飛馳,車後方載有2名疑似未成年少女,其中1人更疑似穿着校服。
少年叼煙 3人無防護裝備
和樓主同車的乘客之後發現男生「仲要擔(鵮)住支煙」,其時旁邊1輛私家車駛近,加上3人完全沒有佩戴頭盔,以及其他防護裝備,覺得對方行為危險,遂拍下影片公審到網上。
網民斥危險:有事真係害死人
大批網民斥責片中3人罔顧自身,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佢以為自己好型?」、「仲以為大陸馬路先有電雞」、「3個人坐電動單車,仲要無頭盔行馬路,呢啲街童想死就行遠啲,唔好連累其他揸車嘅人」、「呢啲有事真(係)害死人」、「俾我見到實呠爆佢」、「1個敢揸,2個敢坐」、「人哋湊大個女都好辛苦,唔好害死人哋個女」。
馬路騎電動單車事件屢見不鮮 街坊建議加強執法
另有人揶揄少年「咬住支煙車住兩條女,佢心諗真係大地任我行」、「人哋踩架爛鬼電動單車都車住兩條女,人生贏家啦」。有元朗街坊表示,不時在馬路上看見有人騎乘電動單車,「錦上路日日都係咁,無人理,3輪電動車拉貨喺清譚垃圾站經常見,張屋村有幾個巴基斯坦早上9點至10點又係飛馳」,認為相關部門應該要加強執法。
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
警方過往曾多次強調,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以及監禁12個月。
沒有佩戴頭盔 司機或乘客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另外,根據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條,任何人除非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並繫緊頭上,否則不得駕駛電單車或作為電單車乘客。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電單車不得運載1名以上乘客
而以上規例第53條「載客」則列明,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在其電單車運載1名以上的乘客。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條文或規定,即屬犯罪。首次被定罪,違例者可被處以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3個月;如第2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被處以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