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馬鞍山食肆LED屏幕勁刺眼 職業司機:要刻意避開視綫

撰文:周詠雯 陳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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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去年底,馬鞍山一食肆設巨型屏幕,入夜時長期開啟,變成滋擾光源。由於現時香港並無光污染法例,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亦束手無策,即使曾去信多個政府部門,但屏幕仍然每晚開啟。
《香港01》現場實測,發現屏幕光度高達420lux,比一般辦公室燈光300至400lux更高。有駕車學院導師指,巨型發光屏幕易令駕駛者分神。

行人等待過馬路時,亦需面向發光屏幕。

位於馬鞍山新港城廣場地下、十字路口對開的煌極雞煲專門店,自去年中開始在店內向街位置設置兩個共約三米乘三米的大型LED屏幕,以數秒輪換一張的速度,播放大部份為白色底色的食物照片。由於屏幕如兩個人般高,並設置於行人視線水平,附近為較暗的行車天橋底,亦無其他光亮招牌,故屏幕在黑夜中顯得特別光亮。《香港01》記者站在屏幕前三數分鐘拍攝,亦被刺眼光線影響至「流眼水」。此外,LED屏幕亦比普通屏幕更為刺眼,市民及駕駛者等待過路時,均會受到影響。

居民批評刺眼滋擾

Facebook群組「馬鞍山之友」去年12月已有網民上載照片,批評屏幕「仲光過支紅燈」。市民鄒先生直言,路過屏幕前「好燦眼,同埋行過有啲㷫」,並質疑食肆並非燈飾店,「唔知點解要去到咁」,認為「最好直情換咗佢!」而李先生亦指,食肆設置大塊發光屏幕,「一來無咩宣傳效果,二來有機會燦到人,又無乜必要啦!」

馬鞍山有食肆設三米乘兩米發光LED屏幕,在黑夜中特別搶眼。

駕駛學院導師:強光易分神

《香港01》記者於二月中旬到該地以測光儀器檢測光度,反現屏幕光度達420lux(勒克斯),比國際照明委員會標準燈光影響限值25lux超出逾15倍。記者亦夥同駕駛學院導師駕車到該地,導師Manson直言:「而家咁燦住隻眼,雖然唔影響睇交通燈,但會分散咗個精神。」

鄒先生直言發光LED屏幕「好燦眼」。

《香港01》亦邀請facebook專頁《我的你的紅的》版主兼的士司機Franco到場實測,有逾十年駕駛經驗的Franco指該十字路口位中,若駕車由西沙路右轉鞍源街,大型屏幕正好在車右方,「呢個就反而有啲光,因為轉右會向右邊望」。Franco亦指,對非職業司機來說,若駕車期間有發光物「突然間好唔常理咁光一光,(司機)就會驚一驚,驚一驚你就好容易做錯決定」。

《香港01》記者以測光儀器量度,發光屏幕外行人路照度高達420lux,比一般辦公室更光亮。

遇強光 殘影需近一分鐘消散

眼科醫生鄭澤鈞指,人眼遇上光度轉變,會依靠改變瞳孔大小來控制光線進入眼球,若在較黑之處遇上強光,瞳孔會立即收縮;返回較暗處時亦有機會出現殘影,而殘影有機會需要半分鐘至一分鐘才會散去。另外,若身處較光之地十多分鐘才返回較暗位置,眼內感光細胞則要10至15分鐘才可恢復。

有的士司機實測發現從西沙路右轉鞍源路時,屏幕在右方發出強光。

駕駛行經新港城廣場巴士綫的巴士司機郭先生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形容「馬鞍山嚟講佢係算最光」,雖然身為職業司機,視線亦要避開發光屏幕免受影響,「知道嗰度光就唔會直接望」,認為該處有交通燈,屏幕可稍為調暗。

一般街道照度為30lux。

區議員批多個政府部門均無法規管

馬鞍山利安區議員麥潤培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煌極店舖位處於行人通道及馬路十字路口,形容「咁樣閃好過份」、「咁燦眼同埋跳嚟跳去,的而且確會畀佢燦親」。麥潤培早在去年十月便去信環保署,詢問屏幕引致光害問題,環保署僅回覆曾到場了解及提供《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予煌極參考。

麥潤培續指,曾連同立法會議員陳志全處理事件,「運輸署、環保署話處理唔到,只係話會溝通,溝到而家都未得」。他又指,新都城廣場所屬地產公司恆基回覆陳志全指,由於屏幕在商舖內,恆基無法管制;而運輸署亦指屏幕在店內,無法規管。麥潤培曾向煌極查詢,但職員多次回覆均為「唔關我事,老細唔喺度」。麥批評煌極不負責任,「而家擺到明同街坊鬥氣、唔想合作」。

有街坊及駕駛行經該處的巴士司機,均認為屏幕可再為調暗。

可接受水平未有客觀標準

環保署回覆《香港01》指,去年9月26日及10月7日,先後接獲兩宗有關煌極雞煲廣告招牌發出強光的投訴,署方派員巡查後,發現屏幕開至凌晨時份,其後向煌極發出《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其後煌極願意提早一小時至午夜前後關閉招牌。

另外,環保署指現時對燈光的可接受水平並無客觀標準,稱環境局已推出了《戶外燈光約章》,邀請店舖簽署約章,在晚上十一時或午夜十二時到早上七時關上戶外燈光;並發出《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予商戶,但《約章》及《指引》均無法律約束力。

劉祉鋒指,這種使用一次便變成垃圾的產品對環境傷害大。(資料圖片)

環團冀政府參考研究訂定可接受光度水平

「綠惜地球」總幹事劉祉鋒指,雖然《戶外燈光約章》「好過乜都冇」,但約章是無約束力的承諾,不支持環保的商戶不會簽署,「當然冇法規咁有效」。而早前政府指,在《約章》試行兩年後才檢討,劉祉鋒認為政府可加快步伐,在《約章》試行一年後便作檢討,並直言「政府管制光污染的步伐,我覺得頗慢速」,認為政府若以民為本,應加快改善光污染情況。

身為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成員的劉祉鋒亦指,在小組開會時建議屋宇署在店舖申請加設廣告招牌時,同時規管招牌光度,但會上屋宇署指此範疇不在其部門的規管範圍內,劉形容署方「答得好官腔」。

至於環保署稱可接受光度並無客觀標準,劉祉鋒認為政府可參考學術研究,找出合適的光度水平,並認為燈光招牌設計公司亦可提供足夠宣傳但不會做成光污染的光度及照射角度,建議政府向業界索取資料參考,以便訂定標準。

香港仍未有光污染法例

記者翻查資料,港府早在2008年已提出研究規管光污染,2012至2016年度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亦有召開有關空氣、噪音及光污染事宜小組委員會,小組報告僅建議政府盡快決定規管光滋擾未來路向、積極與燈光裝置擁有人聯繫以減低燈光滋擾等。

政府亦曾在2012年推行《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但指引中針對戶外燈光裝置的內容,只提及店舖在不需要或營業時間後,關閉戶外燈光裝置;亦建議商戶在晚上11時後關掉戶外燈光,只維持必需的照明,而光度亦需在可接受水平內。

至去年1月,環境局推出首份《戶外燈光約章》,但此約章並非強制性,政府當時稱會「誠邀物業管理公司、.擁有廣告招牌的業主或管理廣告招牌的廣告公司及設有戶外燈光裝置或招牌的酒店、商場、店舖、食肆和公共機構及組織簽署」,建議有關單位遵守「朝11晚7」或「朝12晚7」的關燈要求。而遵守要求的商戶會分別獲環境局頒發「鉑金獎」及「金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