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相識男女發生關係 脫光衣物後卻爭執互毆 1原因僅男方罪成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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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頭打交未必床尾和!台灣一對在夜店相識的男女經過數個月相處後,約好在男方家中發生關係,但雙方脫光衣物後一言不合,繼而互毆受傷。最終男方因先動手而被判罪成,遭到判處15日拘役,但可以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根據判決書,台中市劉姓男子和1名女子在夜店認識,2人認識數個月後關係穩定,相約到劉男住所發生關係。事發時雙方已脫光衣物,豈料因故發生爭執。
劉男情緒激動出手,先用手掐住女方,繼而用力猛捏對方的敏感部位,導致女方頭頸和雙手受傷。女方曾嘗試反抗,但劉男將她壓回床上,而且掐住對方,不讓她離開。女方最終成功掙脫,但穿好衣服後不甘捱打受傷,離去前用腳踹向劉男肚子和下體,導致劉男摔倒地上胸口受傷,兩人憤而互告對方。
台中法院經審理後,判定劉男未能控制情緒,先動手傷害女方,但考慮到他認罪,而且和女方調解,女方亦決定不再追究責任,最終依強制罪判處劉男15日拘役,但可以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全案可以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