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監局建議發牌制度設三年過渡期 最快明年1月31日實施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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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向立法會提交交件,簡介《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正草擬的附屬法例條文。監管局建議,凡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公司便要持牌。
同時,公司要按管理所有物業的單位數目總和,聘用有關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日後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1級持牌管理人;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則要聘用至少一名2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監管局指出,牌照實施後的最初三年將為過渡期。在立法會完成審議後,規例將於明年1月31日起實施。

監管局指出,牌照實施後的最初三年將為過渡期。(資料圖片)

監管局建議,凡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其業務實體便要持牌。物管服務會分為七類,分別是管理、清潔、維修、財務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服務。

一級物業管理人​要有學位

在物業管理人方面,若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主要管理或監督角色,便需要持牌。發牌制度將分為1級及2級。申請人除了要有指定的本地物業管理經驗外,前者指明要具備學位或同等學歷,後者則需要副學士、文憑等學歷。

監管局建議,物業管理公司要按管理所有物業的單位數目總和,按比例以全職形式,聘用有關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比例為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1級持牌管理人,以及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2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設三年過渡期

文件顯示,牌照實施後的最初三年將為過渡期,在三年期限內,物監局不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及管理人須領有牌照。

至於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專業資格準則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卻能符合指明的管理或監督經驗,在過渡期內可申請獲發臨時牌照,最長3年,若在有效期內完成課程,便能申請正式牌照。

根據要求,若要申請臨時牌照,申請第1級的臨時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15年內,具備至少10年的管理或監督經驗;至於申請第2級的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8年內,具備至少5年經驗。

物業管理牌照年費6,000

文件指出,物業管理的牌照年費為6,000元;至於物業管理人的牌照年費,第1級管理人為1,200元,第2級則為400元。

物業管理的牌照年費為6,000元。(立法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