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案】指馮不可能不知陳婉玉身份卻未申報 官:因貪念收款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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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被指收取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利益,法官相信二人當時沐浴在愛河中,分享投資得益並非約無可能,裁定貪污罪名不成立。但認為馮在認識陳後,知悉她公司董事等身分,因貪念收陳的款項,此舉動搖社會對公務員制度的信心,絕非輕微,裁定馮瀆職罪成。馮被還押,將於9月12日接受判刑。

法官指馮永業為人聰明能幹,簡單一餐晚飯已能洞察陳婉玉與謝天賜關係。(楊榮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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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告馮永業(55歲),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女被告陳婉玉(62歲),被控向公職提供利益罪,即指馮在購買半山雍景臺時,收陳代付的51萬訂金,這罪二人均罪名不成立。但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若陳想巴結馮不用大費周章

法官裁決時指,相信馮陳之間由2003年開展了情侶關係,馮在翌年9月購買雍景臺物業時,陳在臨時買賣合約把買家改為馮,相信兩人當時已打得火熱,關係如同夫妻。若陳希望以51萬元巴結馮,不需要如此大費周章,透過如此迂迴曲折的方式提供利益,陳可以簡單利落地在澳門或內地買一隻價錢相若的名貴手錶,不用留下如此容易追蹤的物業買賣足跡。

陳因胞姊關係才成首席會計

陳沒有專業資格也可以成為首席會計,必然是因為其胞姊與賭王的關係,她應不用在工作上拼搏太多便可取得此職位,對工作不太著緊也可以理解,而陳稱若不夠錢時,會問胞姊拿,可謂「活在沒有財政壓力的世界」,而她如此容易便可獲金錢及事業,涉案51萬元對她來說應是少數目,她忘記如何處理該筆錢也非不可能。

法官認為若陳婉玉想巴結馮永業,可必大費週章,最後裁定陳行賄罪不成立。(鄭子峰攝)

雍景臺交易令人生疑

再者,馮代陳全權處理物業買賣事宜,而沒有財政壓力的陳當時又沐浴在愛河中,她為感激馮而與他分享買賣翡翠園所得的利潤也非不可能。雖然當時雍景臺的交易行為會令人生疑,但分享利潤之說的確有可能,若有兩個合理推斷,法庭必須作出對被告有利的推斷,故裁定兩人行賄及受賄罪脫。

馮能洞察陳與謝天賜的暖昧關係

至於就馮面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裁定謝天賜為誠實可靠證人,故接納他所說,曾經帶同陳到經濟發展及勞工局開會,而按法官在庭上觀察,馮為人能幹、聰明、能言善辯之人,在首次見陳的飯局中,馮亦留意到陳與謝分享牛扒,他之所以記得必定因為有關帶著曖昧的行為不應在工作場合出現。

推斷馮不可能未有調查陳的背景

法官分析,馮身為一個能幹的人,又是政府高官,不可能在出席飯局前不事先做好準備功夫,當中必定包括查核有關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即使馮當時不知陳是何許人,但飯局後必然會查核陳的身份,因她竟可陪同謝與高官飯聚。再者馮向陳表白前亦不可能不查核她的身份。

馮永業稱未披露與陳婉玉的關係是想,保護家庭,法官游德康卻質疑,若此言屬實,為何馮不與陳分手而只是選擇離開政府。(資料圖片)

保護婚姻選擇離職而非分手

法官又提到,馮解釋在2005年6、7月部署離職,是因為擔心若他與陳的關係被披露,會影響其家庭,但法官認為若馮不想影響家庭,唯一選擇應是與陳分手,而非離職,但馮在事業如日方中時選擇離開,反而會令太太生疑。

法官指,馮在處理與陳公司有關的文件時,至少已知陳為有關公司的會計,馮不可能留意不到女友的名字,而且在二人同出席的立法會會議上,陳坐在謝旁邊,而謝當時曾發言,以二人當時的親密關係,馮必定留意到陳,裁定馮在認識陳後已知她與有關公司的關連。

指馮的行為動搖對公務員信心

法官續指,馮因為貪念收下涉案51萬元,亦深知自己收下款項屬不當行為,但知道作出申報會造成負面影響,包括被調職、革職或被起訴,所以決定不作申報。再者,香港公務員以廉潔及高效率聞名於世,馮的行為必會動搖本港及國際間對公務員制度及操守的信心,絕非輕微,而馮在庭上的謊言是為隱瞞交易、掩飾罪行,故裁定他行為失當罪成。

案件編號:DCCC 76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