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海關巡深水埗7店 檢走8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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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今日(20日)表示,過去一周在深水埗7間零售店,檢取共8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涉嫌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透露有關激光筆將交化驗所作安全測試,並繼續有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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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指,本月11日(上周一)至15日(上周五)期間,海關在深水埗進行巡查及試購行動,發現7間零售店鋪出售懷疑不安全激光筆,涉案激光筆分屬7款,當中1款沒有附上任何警告或警誡,另外六款則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或警誡。海關在行動中,檢取8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將交化驗所作安全測試,而調查仍在進行中。

海關提醒,商戶遵從《條例》及《規例》的規定,如激光筆的相關安全標準規定,產品須附有以中文及英文表達相關警告或警誡。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海關亦提醒市民,由於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

反修例風波以來,警民衝突不斷,警方不時以強力閃光電筒照向記者及市民,有示威者亦會以激光筆照向警員。而眼科專科醫生羅智峯早前接受《香港01》訪問時亦表現,若鐳射光(又或激光、laser pointer )直射眼睛,最嚴重情況可致盲。

但鐳射光對眼睛的傷害須視乎照射的距離、維持的時間及鐳射光的能量強度,實際衝突時,示威者與警方距離甚遠,加上雙方都會移動,而眼罩、盾牌等都可隔去部分鐳射光的能量,估計雖有機會傷到眼部,但非必會造成很大傷害。至於被強光電筒長期照射者,視力會受影響,亦可使人頭暈、作嘔、流眼水,少部分人更可能出現抽筋或偏頭痛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