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蘊儀不滿合作機構把影集花絮給予傳媒 入稟要求賠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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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葉蘊儀昨(9日)入稟高院,指稱於去年與一間醫學美容公司達成口頭協議,擔任該公司的代言人,並拍下影集《赤.色》。惟她指該公司和其營運總監侵犯私隱,擅自拍下花絮並給予其他傳媒。此外,該公司又涉未經同意下,讓《壹週刊》把影集作贈品,送給登記「年費訂閱計劃」的用戶。葉要求交出及刪除涉案的照片和影片,並終止該口頭協議和索償。

葉蘊儀的寫真集名為《赤.色》,照片由James Leung操刀,主旨是以赤子之心呈現女性本色,她表示自己本著赤子之心做好這本藝術攝影集,不求與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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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葉蘊儀,兩名被告為經營春天醫學美容的春天醫學集團有限公司,和其營運總監馮慧詩。

入稟狀指,原告和代表首被告的次被告於去年12月,達成口頭協議,原告擔任首被告的代言人,為期3年。而原告因此於本年5月和6月,在日本和香港拍攝影集,由攝影師梁華生操刀。該影集命名為《赤.色》,並於本年9月出版。

入稟狀又指,原告和首被告之間有共識,影集拍攝的照片,包括未有使用的照片,其版權都屬原告所有。惟次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下,拍下花絮的照片和影片,並把這批照片和影片給予第三者,包括傳媒。

此外,首被告亦提供或授權《壹週刊》把影集作贈品,讓《壹週刊》的用戶到旺角的登記站登記「年費訂閱計劃」,便可獲得影集。原告指,此舉是違反口頭協議。

原告要求,被告刪除該批花絮的照片和影片。至於影集的照片,被告保持的電子版本需刪除,而印刷的版本則需交予原告。此外,原告亦要求終止該口頭協議,而被告亦需賠償原告的損失。

案件編號:HCA22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