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入機場用膳咬傷女保安 無業女被裁罪成 求情稱患抑鬱願賠償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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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去年受修例運動的示威活動影響申請了禁制令,只准工作人員及離境旅客入內。一名女子卻堅稱要入機場內「食嘢」,欲強行進入時涉咬傷一名女保安,案件昨在西九龍法院審理,裁判官梁少玲今(18日)作裁決,認為證人聲稱被咬的證供,與醫療報告及傷勢照片相符,裁定被告罪成。辯方透露被告曾任職投資銀行,現在無業,患有抑鬱症,案發時或受病情影響,並願意賠償女保安醫藥費。裁判官把案押後至下月2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盧加敏疑為入機場「食嘢」而與女保安爭執。(資料圖片)

女被告盧加敏(59歲,無業)被控一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傷害罪,指她於去年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6樓非禁區位置的G出口機場保安人群管理控制站,襲擊並對女子尹艷雅身體造成傷害。

醫療報告證事主曾被咬

梁官裁決時指事主尹艷雅雖然有部份口供前後不一,如尹未能確定是否有向被告提及禁制令;在庭上作供稱被咬約20秒,但證供卻稱是3至4秒。而被告用背脊壓向另一梁姓女保安的說法,也與該女保安的口供有出入。不過,尹堅稱曾遭被告咬傷,而醫療報告及傷勢照片亦支持其說法。雖然尹的證供未能完全信納,但裁判官相信她確曾被咬到。

梁官續道,事件中梁姓女保安作供清晰謹慎,她雖聽到事主叫「放口」,其後看到手腕傷痕,但不諱言未有目睹咬人。法庭信納其供詞作為事實基礎,即該梁姓保安有向被告解釋禁制令。

被告辯稱自衛不可信

相反被告自辯時稱只知一號客運大樓已實施禁制令,但仍相約朋友到機場用膳。又稱無人告知她二號客運大樓同受禁制,惟裁判官認為,保安要求她出示登記證,被告理應聯想到該處屬禁制令的範圍,也應清楚明白保安是想攔阻她,而非襲擊或禁錮,認為被告聲稱自衛說法不可信。

或因情緒不穩而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患有抑鬱,或因情緒不穩而犯案。她願意賠償醫藥費,雖然否認控罪,但也展示了若干悔意。辯方又透露被告以往曾在投資銀行任職財務經紀,獨力撫養一子,並要照顧年老的雙親,望法庭判處感化令。

裁判官指醫療報告及照片均支持事主尹艷雅(圖)聲稱被咬的說法。(資料圖片)

曾透露想光顧食肆否則會不開心

被告今早因遲起床而遲到半小時,法庭不接納其理由,但因遲到時間不長,故未有充公保釋金。據了解,被告曾指希望光顧機場內的何洪記雲吞麵,否則她會不開心及抑鬱。

案件編號:WKCC34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