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不滿中學時不准蓄長髮 指母校涉歧視 官准校方引用專家證供
兩名男生聲稱兩人就讀中學時,疑曾因他們蓄長髮而遭校方懲罰,包括被禁上面授課和體育課,他們畢業後指兩人各自的母校做法涉歧視,引《性別歧視條例》,在區域法院興訴,並要求校方道歉及賠償。控辯雙方早前均申請援引專家證據,法官今(23日)就這申請下裁決,只批准校方引用其專家的申請,其中一名男生的申請則被駁回。
申請人林澤駿的案件,其答辯人為林的母校東華三院黃笏南中學的法團校董會;另一案的申請人黃永熙,其案件的答辯人則為其母校天水園循道衛理中學的法團校董會。
答辯人早前申請呈交中文大學張志強教授的專家報告,黃永熙則申請呈交中大教授鍾維壽醫生的專家報告,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關鍵在專家是否合資格
林及黃一方指,髮禁不同滲水、人身傷害等議題,無法科學地作出評估,並質疑張教授未進行過相關研究,他未交代抽樣對象,調查方法也未明。惟法官認同校方指,專家毋須事先對議題進行過研究,專家是否有資格提供證據才是關鍵,申請方亦同意張在教育行政及政策事務方面的備受推崇的學者和研究員。法官指,各方可以在張教授提出證據後,再討論傳統標準是否反映性別定型,批准校方呈交張的報告。
黃稱被懲罰後曾向母表示想自殺
另外,黃擬探討的專家意見,包括指黃患有的過度活躍症(ADHD)、自閉症譜系障礙(ASD)及對立反抗症(ODD)如何影響他能否遵守學校要求他在醫療室上網課,以及要求是否合理。判辭透露,黃被學校懲罰在醫療室上網課和禁止他上體育課後,一度向其母親表達了短暫的自殺念頭,表明他會在學校高處跳下,直至校方准他留長頭髮後,他才打消自殺念頭。
官認為校方最後的決定與黃的障礙無關
法官認為,當黃願意使用髮夾後,校方便允許他上體育課和面授課堂,並取消醫療室上課的安排。法官指,校方不是因為黃無法遵守醫療室上課安排而取消安排,而是基於黃與校方達成了協議,無關黃的障礙(Disabilities),因此專家意見在審訊中沒有作用,法庭亦毋須為學校處理患有過度活躍症等障礙的學生制定任何指引或最佳做法,遂駁回黃的申請,並下令須支付辯方訟費。
案件編號:DCEO13、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