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為安睡被蓋兒子頭兒終死亡 官稱CCTV證裁決合理 駁回上訴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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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6年前照顧其9個月大兒子時,涉8度用被子蓋過兒子的頭,最後1次蓋被子時間長達108分鐘,兒子其後昏迷死去。經審訊後,休班警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14個月。他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李俊文今(31日)下判辭指,家居閉路電視拍到,休班警為讓自己安睡,曾因應兒子的哭泣情況,決定是否採用更殘忍的方式覆蓋兒子頭部,認為原審官裁決合理,同時判囚14個月亦非過重,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蔣定邦,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2月1日與2019年2月19日之間,在觀塘油翠苑某室,對9個月大的蔣天晴有管養責任,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蔣天晴,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被告蔣定邦(戴口罩)由大律師杜浩誠(右一)代表。(資料圖片)
被告蔣定邦與妻子2019年2月送兒子入院時的情形。(資料圖片)

蔣的行為令天晴受不必要苦楚

暫委法官李俊文於判辭指,蔣的行為相當可能並實際上導致天晴受不必要的苦楚,任何人憑常識也會達到這個結論,原審詳細考慮後亦拒絕接納蔣蓋被子遮光的說法,上訴方批評原審誤解「不必要的苦楚」沒有理據。

原審裁決已具對蔣有利的說法

蔣提上訴時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杜曾批評原審要求蔣的行為須無風險,法官直指上訴方斷章取義及不公平,因為原審的裁決提及蔣未必知道蓋被子會令天晴窒息或缺氧,對蔣有利,完全不是上訴方提出的所謂「零風險要求」,綜觀整份《裁斷陳述書》亦無跡象支持上訴方所指的犯錯。

蔣當時未留意天晴的情況

法官續指,原審裁定蔣必然知道他8度蓋被會對天晴造成不必要的苦楚,因為天晴被被子蓋頭會有生理壓力,感到害怕和呼吸不舒服,此裁定無可批評之處。法官指,考慮蔣身為成年父親,沒可能不知道用重3.85公斤的成人被子蓋住天晴的頭有機會造成窒息或缺氧,惟他仍然選擇用被蓋頭掩蓋天晴的哭叫聲,以使自己能夠安睡,更沒有持續留意天晴的情況。

因應哭泣程度用更殘忍方法

上訴方亦批評,原審錯誤裁定蔣的犯罪意念和不接納蓋被遮光辯解。法官指家居錄影片段顯示,蔣在天晴哭泣時先用毛巾蓋頭,當天晴撥開後,他改用層疊的被子蓋頭,可見蔣是因應哭泣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用更殘忍的方式覆蓋天晴。原審裁斷合情合理,有充分證據支持,維持定罪裁決。

蓋被有可能導致缺氧風險

刑期方面,上訴方投訴原審無考慮判緩刑及量刑起點過高。法官指,雖然本案沒證據天晴的死亡與蓋被有直接關係,惟法醫指蓋被有可能導致缺氧,及有器官受傷和窒息等風險,案情無疑十分嚴重,加上違反誠信,事件多達8次及天晴年幼等加刑因素,判處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刑期亦非明顯過重,遂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