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輕型貨車撞傷兩途人 官裁司機危駕罪脫 不小心駕駛罪成候判
56歲男貨車司機去年3月涉在東涌東薈城外駕駛輕型貨車時,撞傷兩名女途人。他否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兩名事主出庭作供時,分別需乘坐輪椅及別人攙扶。裁判官施祖堯今(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指,同情兩名受重傷的事主,但指她們被撞後失去知覺,或影響對事發經過的印象。裁判官又指,被告並非完全忽略路面情況,只是踩油前沒望右方和前方,其駕駛態度並非遠遜謹慎小心的駕駛者水平,遂裁定他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押後至2月13日判刑,期間被告准繼續保釋。
被告張智誠(貨車司機,56歲),被控於2025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裁判官指 兩名事主被撞後失去知覺 對事發經過的印象很大機會受到影響
施官裁決指,事發路段是3條行車線,沒有行人過路處。在審訊時,兩名女事主分別乘坐輪椅及在別人攙扶下出庭作供。施官稱,他同情兩名受重傷的事主,但認為她們被撞後失去知覺,對事發經過的印象很大機會因此受到影響,導致證供與現實有偏差。施官引述,兩人分別稱馬路中間和左方沒車,惟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的車輛在二人左方的路口停留了一段時間。故此,官雖接納二人誠實可靠,但他們的證供不符合客觀事實。
至於被告,施官直指其庭上證供與錄影會面有關鍵矛盾,被告供稱駛入路口前有觀察右方,見到沒人經過才駛前,較其錄影會面的說法加插了更多觀察。另外,他庭上稱碰撞前1、2秒才見到兩事主在車頭,反問「咁唔係跑係咩?」,但他其後又肯定稱見到事主跑出馬路。施官裁定被告口供不一,非誠實證人,拒納其證供。相反,被告在會面承認踩油前一刻只觀察左方沒車,但沒望右方和前方。
兩名傷者送院治理
裁判官指事發路段沒有行人過路處 任何謹慎小心駕駛者不會預期有行人步入行車路
施官認為,事發路段沒有行人過路處,任何謹慎小心駕駛者不會預期有行人步入行車路,加上被告並非完全忽略路面情況,只是踩油前沒再次望右方和前方是否有行人,其駕駛態度非遠遜於謹慎小心的駕駛者水平,遂裁定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被告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指涉事路段雖無行人過路處,但被告有責任留意右方才前行,他承諾不會重犯,望法庭考慮到不小心駕駛時間不長,從輕發落。
施官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押後至2月13日判刑。
案件編號:STCC35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