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慈善基金向商人借錢4千萬打官司案 就利率計算准上訴終院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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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懋慈善基金2009年與商人陳振聰爭奪龔如心千億遺產時,被指曾向商人林義雄借貸4285萬元打官司,林其後指稱基金未有還款,入稟追討獲判勝訴,基金需以年利率48%還款,惟基金不服上訴,認為原審官忽略數個因素,以及爭議貸款的利率等,上訴庭法官今(9日)下判辭指,接納基金就上訴庭和原訟庭就口頭合約的詮釋、法院裁定合約金額最高限額的權利,以及還款年利率等3個議題提出的爭議,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原告人為林義雄,上訴方為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華懋提出3個議題
判辭引述上述方提出的3個議題,即若然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雙方對於口頭協議的主張不一時,即使法官不採納該協議,上訴庭是否仍可基於該理由維持對合約的詮釋;當合約規定某特定條款(例如利息或價格)應為法律允許之最高限額,法院是否有權認為此為法律可能允許的最高限額,以及條款會否因金額的不確定性而無效,以及香港法定最高利率是否根據《放債人條例》所規定之利率,即 2009 年為年利率 60%,現為年利率 48%。
准華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指,接納華懋就上述3個議題提出上訴,同意把相關議題,即書面合約的效力是否同樣適用於口頭協議、法定的貸款利率上限數額等議題,交由終審法庭考慮,遂批准華懋就相關議題作上訴及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V124/2023CACV12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