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處理女兒保單 成首宗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案 郭父囚8月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正流亡海外及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因更改郭鳳儀的保險單內容,及企圖提取保單結餘,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處理潛逃者的資金」,郭父早前被裁定罪成,亦是這罪的首宗被定罪案件。郭父今(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涉案資金8萬元並非小數目,案情亦涉及冒充潛逃者的簽名,屬不誠實行為,遂把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考慮被告年事已高,亦沒有前科,酌情減刑,郭父判囚8個月。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被告郭賢生申請保釋時強調沒有財政上支持女兒。(朱棨新攝)

郭鳳儀正被警方通緝

警方國安處7月3日公布懸紅各100萬元通緝8名在外港人:郭鳳儀。(警方網頁圖片)

郭鳳儀成年後成保單持有人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1991年為其3名子女向友邦購買升學保險,在郭鳳儀年滿18歲後,該保單轉為其親自持有。在2025年1月,被告以郭鳳儀已不在港為由,向保險經紀鄭蔚儀要求取消保單,惟鄭稱郭鳳儀為保單持有人,取消保單需由其親自簽署。

取消保單需由郭鳳儀簽署

鄭指,在2025年1月上旬收到被告來電,指想取消為郭鳳儀購買的保險,因為她現時已不港,故希望取消保單。鄭稱,她其後向被告解釋,因郭鳳儀是保單持有人,故取消保單需要由其本人簽署。被告其後回覆指,已與郭鳳儀商議,她亦同意取消保單。

鄭其後再向被告解釋,友邦會以支票形式向郭鳳儀支付有關款項,惟被告稱郭鳳儀現不在港,望友邦可改出支票予他本人。鄭稱,不可以,除非被告以保單持有人身份取消保單。

被告稱會找郭鳳儀簽署

被告其後回覆指已跟郭鳳儀商議,會把相關表格帶給她簽署,要求鄭準備相關文件。被告其後於翌月中交代郭鳳儀已經簽署文件,鄭遂收妥郭鳳儀的身份證副本等文件。

鄭同意她是保險代理人,並不代表保單持有人,保單則是保險公司與保單持有人之間之合約。鄭稱,郭鳳儀成年後會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惟她亦須先同意及簽署回條,才要履行保單義務。

官指被告必然知道他並非保單持有人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早前裁決時指,沒有證據反映郭鳳儀曾拒絕接受涉案保單,無論她與保險公司是否有合約關係,保單一直屬於受保人郭鳳儀,被告只是以信託方式持有,且保險公司在郭鳳儀年滿18歲後,一直以其抬頭寄送信件,認為被告必然知道他並非保單持有人,而他當時在處理潛逃者郭鳳儀的資金,故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