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不滿被指當值時用傳真等受查 被延發酬金 向警追2760元
前警長聲稱警務處因他當值時使用傳真機、發電郵,以處理太太對警隊成員的私人投訴等,要他接受紀律聆訊,並延遲向他發放約滿酬金,惟最後聆訊認為證據不足,未有檢控。前警長認為警方就該些事項作紀律調查,其動機並不合法,構成違約,故向警方追討因延遲發放酬金而導致的利息損失,入稟小額裁判法院追討2760元。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再訊,以待雙方遞交文件及索取指示。
申索人為梁世昌,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周一鳴,今由律政司代表。
辯方指有權根據梁的表現決定何時發放酬金
庭上提及,梁是一名前警長,在職期間曾面對紀律聆訊,因此被延遲發放酬金。律政司的代表指出,合約指有權根據梁的表現,決定何時發放約滿酬金,他們亦確認曾有梁提及的紀律聆訊。
2024年的周年報告指梁成績卓越
申索書指,梁在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26日期間,根據僱傭合約履行職務,並圓滿完成合約期,更在2024年10月10日的周年報告中取得「卓越」的成績。
因當值時使用傳真機等被指違反紀律
梁其後獲警務處通知,指他在當值期間使用傳真機、發出電郵、到警署落口供及派遞證物,以處理太太對警隊成員的私人投訴,屬違反紀律,故暫停發放合約酬金,
梁認為警方選擇性執法
梁強調,警方在處理調查的過程極為混亂,缺乏邏輯及存在不合理拖延,有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及惡意調查嫌疑,同時存在選擇性紀錄與證據缺失,即只記錄梁致電投訴課的電話,卻未有記錄投訴課的來電。
梁稱曾向上司請示並獲批准
梁另指,投訴課曾拒絕接收他提供的證物 ,並要求他把證物寄送到寫字樓。他曾就此向上級請示,他指上級回應稱:「投訴課叫你寄,你就寄。」梁認為,上述的指控全都在獲上級授權、知情及命令下作出的。
認為警方的調查動機不合法追討利息損失
上述的紀律罪行最終未有檢控,他應得的合約酬金最終因此延於2025年6月24日發放,令他蒙受利息損失。
梁認為,紀律調查動機不合法,並非出於真誠及善意,內容互相矛盾及有違邏輯,甚至有利益衝突,故構成違約,遂向警方追討因延遲發放酬金,導致未能進行定期存款的利息損失,共2760元。
案件編號:SCTC199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