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校長涉妨礙司法 被告稱到廉署做證人突變疑犯 官裁罪脫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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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助理校長涉約一名圖行賄他的女家長在深圳酒店見面時,叫對方刪除兩人的微信訊息,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今(29日)在屯門法院續審。助理校長稱到廉署錄口供,原以為是證人,到步後始知變成嫌疑犯,並稱受廉署人員影響而沒請律師。暫委裁判官潘定邦准剔除其錄影會面,但裁定他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陳詞指涉案家長作供有減刑誘因,望法庭謹慎處理其供詞。潘官聽畢陳詞後,下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孔少丹(50歲,蔡章閣中學助理校長)否認於2024年9月12日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銷毀或干擾廉政公署就蔡鈺被指稱貪污而進行的刑事調查的資料。

被告孔少丹稱當日到廉署原本打算做證人,怎料到步後獲告知他突變成嫌疑犯。(陳曉欣攝)
辯方陳詞時指女家長蔡鈺有刑的誘因,著法庭要小心處理其供詞。(陳曉欣攝)

辯方質疑非自願錄取口供

辯方爭議被告被廉署人員不公平對待,以致被告在沒律師陪同下,不自願地錄取錄影會面,反對影片呈堂。

到廉署做證人突變嫌疑人

孔今作供指,他今年52歲,已婚。孔稱他原本為廉署就家長涉行賄案作證人,在2024年8月就事件錄口供。同年12月,孔接到廉署電話,請他去廉署總部就家長行賄案協助調查。惟他到達後,始知他突然由證人變成嫌疑人,感到很震驚。

孔稱誤以為不一定要請律師

孔稱他稱在開始錄影會面前,時任廉署高級調查主任鄭龍柏向他表示,廉署不會提供律師,對於他能否請律師又答得模棱兩可。孔稱他當時誤解了,以為不會有律師,也理解鄭的意思是:不一定要請律師。孔稱,他當時的確想早點錄完口供早點離開,強調最主要原因是主任的回答,令他打消了請律師的念頭。

控方指會面前廉署人員有作警誡

控方質疑被告在會面開始前,廉署人員曾作出警誡,孔應知道他有權請律師,廉署人員也從未說過請律師不是必須,也沒做過什麼讓孔放棄請律師,故認為孔是自願錄口供的。孔不同意,並指廉署人員昨作供稱二人沒就請律師一事討論「絕對係大話」。

官決定不接納錄影會面呈堂

暫委裁判官潘定邦考慮後,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錄取錄影會面的公平性和自願性,剔除該錄影會面呈堂。

蔡稱被告曾著不要回港非控罪元素

辯方陳詞指,為控方作供的家長蔡鈺已認罪,她有減刑誘因,法庭需格外小心其證供。蔡的證供中有意義的證據,就只有被告建議她刪除訊息一事,其餘被告叫蔡不要回港等事情,並非控罪元素,認為法庭不應考慮。

案件編號:TMCC 20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