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在港家中誕子 申出世紙拒交DNA證明 狄志遠促社署介入
一名4歲女童Lily的港人「父母」曾先生與關小姐 ,在社交平台開設名叫「Save Lily」的專頁,要求瑞典政府撤銷對其次女Lily看管令及立即遣返她來香港。二人回港後,關小姐在家分婏誕下幼子Danny,現已兩個月大,惟目前與聲稱在芬蘭家中分娩的Lily一樣,並無出世紙。
二人日前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已在Danny出生後42天內向入境處申請出世紙,由於是在家自行分娩,入境處要求他們提交DNA檢測,證明有血緣關係。惟二人認為DNA是相當敏感的個人資料,加上宗教理由,現階段不考慮提交,目前仍與入境處拉鋸中,因此Danny仍屬無身份嬰兒。他們同樣不接受包括打針等侵入性治療 ,因此無安排Danny打任何初生嬰兒疫苗,故無出世紙都暫無影響。
前立法會社福界議員狄志遠表示過去未聽聞類似情況,他指Danny沒有出世紙,其父母難以代申辦社會福利,未來更難以申請身份證及上學,認為社署是有角色去處理,應主動介入個案協助調解,避免事件繼續惡化,例如可派社工上門了解、協助向Danny父母釋疑慮等。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則指,若父母不配合入境處的調查要求,例如提供親生證據等,可能會觸犯相關條例。
Lily事件另一個關注點是曾先生與關小姐的幼子Danny,他目前約兩個月大,跟隨母姓,通過在家分娩的方式出生。由於Lily事件,網上披露了瑞典當局及英國法庭的相關文件,指Lily父母曾被當地政府指控涉嫌疏忽照顧小童,不少網民因此對Danny的安危大感憂心,更有人留言聲稱已向社署舉報。
稱Danny無患黃疸 眼白無發黃病徵 每日帶到游泳池嬉水被曬黑
曾先生與關小姐接受《香港01》訪問當日,二人為方便照顧帶同Danny現身。記者目測Danny與一般新生嬰兒無異,訪問期間,關小姐一度向兒子餵哺母乳。
對於有網民質疑小兒子Danny膚色偏黃,關小姐認為他的膚色貼近父親,加上二人每日帶他到游泳池嬉水,因此皮膚在太陽的照射下較為深黝。她又形容Danny的眼白沒有發黃,胃口沒有問題,並非網民所指的患有黃疸病。
Lily父母稱有兼職工作 同住婆婆助照顧Danny
二人過去照顧長女及次女期間,均無安排接受疫苗接種,關小姐解釋,由於宗教信仰的緣故,不接受包括打針等侵入性治療,加上疫苗具有副作用,因而選擇中醫藥預防疾病,另外鑑於香港沒有強制要求為嬰兒接種疫苗,不會安排Danny打針。
他們並透露,雙方不考慮結婚,只是夥伴關係,但一家三口正與婆婆同住在深水埗區一個單位,每日專心照料Danny,透過兼職工、過去的積蓄,以及家人經濟支援維持生活,有時候婆婆也會幫忙提供照顧。
即係一個小朋友唔係父母兩個人湊大,係畀成村人湊大,如果真係有大問題,一定會見到。
向入境處提供人證及物證 指DNA相當敏感 拒交檢測報告證血緣關係
曾先生稱,由於今次關小姐是在家分娩,需要自行為新嬰兒辦理出世紙,早前已在限期內向入境處遞交相關出生登記表格,並已提供人證及物證。不過,其後入境處要求兩人遞交DNA檢測報告,證明Danny與二人的血緣關係。
惟他們因宗教理由,並認為DNA是相當敏感的個人資料,已表明不願提供,故兒子仍未取得出世紙,正在與入境處討論改提交其他證據。
香港並不禁止孕婦在家分娩,惟嬰兒出生後,父母需要到金鐘政府合署生死登記總處,提交「在家自行分娩出生聲明書」,辦理嬰兒的出生登記。聲明書要求提供嬰兒姓名、出生日期及地點;還有父母親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年齡、婚姻關係,以及不在醫院分娩的原因。
入境處網站並無列明是否需要遞交其他證明。但為防屬販賣兒童,父母需交證明文件,如產檢報告或DNA檢測報告。
入境處︰若在家中自行分娩須調查及核實登記資料
入境處回應指,根據香港法例,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日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一般而言,所有新生嬰兒都由出生醫院的登記官呈報。若在家自行分娩,入境處須調查及核實登記資料,以信納嬰兒在香港出生及其身份,在確定個案沒有可疑後,便會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基於個人私隱的考慮,不會評論或透露個別個案詳情。
狄志遠促社署主動介入 派社工上門了解問題
前立法會社福界議員狄志遠表示,Danny現階段沒有出世紙,其父母較難為其代申辦社會福利,包括衞生署轄下的疫苗服務及其他支援等;未來更難以申請身份證及上學。由於現時私立及政府資助幼稚園旨在服務本地居民,若無出生證明顯示港人身份便難以入學,即使入讀國際學校也需出世紙證明身份,而政府近年推出的兩萬元生育補貼,也需出示小朋友的出生證明。
狄志遠認為,入境處應加強與Danny父母溝通,為家長澄清私隱與出生證明之間的矛盾;至於社署亦有責任調解家庭困難,應主動介入是次個案,解答誤解或摩擦,避免事件繼續惡化,例如可派社工上門了解問題及釋除家長的擔憂,幫助他們為兒子申請出世紙。
江玉歡︰不配合入境處調查要求或會觸犯條例
本身是律師的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表示,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父母需要在嬰兒出生後42日內,辦理出生登記,而單位佔用人即業主或租客,若得悉嬰兒在單位出生,同樣有責任一同辦理登記。
江玉歡指出,若相關人士在限期內沒辦理登記手續,同時無合理辯解理由,即屬違反《條例》,可判處一級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即使已遞交登記表格,但不配合入境處的調查要求,例如提供親生證據包括DNA等,也可能會觸犯條例。
江玉歡又指,因身份證明牽涉到家族財產等問題,現實中或有人為了「爭家產」,違法取得沒有血源關係的初生嬰兒,再辦理出生登記,因此理解入境處需要嚴謹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