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終擬今年交法案 病人組織稱僅為推廣晚期照顧第一步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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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醫療問題備受關注,食衞局(醫衞局前身)在2019年就是否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時隔近四年,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最新文件顯示,醫衞局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包括就預設醫療指示編纂為成文法則,及末期疾病的院舍病友可以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立例只是推廣晚期照顧第一步,當有了預設醫療指示後,如何執行,以及病人、醫護及家屬之間如何就相關指示去溝通,仍需要政府及醫管局多作宣傳及培訓醫護。

食衞局在2019年9月就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晚期照顧問題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期剛於上周一結束。(李澤彤攝)

2019年完成立法公眾諮詢 至今仍未立法

食衞局早於在2019年就是否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進行公眾諮詢,雖然接獲的意見書普遍支持大部分文件所載的建議,惟至今仍未立法。

病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升 列明拒心肺復甦術指示前年達1,742份

立法規管預設醫療指示的建議早在2004年提出,惟一直未有定案,自2012年以來,每年由醫管局病人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有上升趨勢,其中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 份。

滿18歲、精神有能力行事人士可訂指示 到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最新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文件顯示,局方今年內擬就預設醫療指示交修訂並公布立法框架,當中主要會在三方面進行修訂,包括立法預設醫療指示,規定任何年滿 18 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須有兩名證人 其中一人須為醫生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以訂立該指示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須向訂立者解釋預設醫療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如訂立者想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其他方式。

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訂立人 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另外,醫生亦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預設醫療指示訂立人,在其所訂的條件獲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而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會採用法定訂明表格,以方便識別。

由於現時救護人員必須要為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進行心肺復甦術,故政府亦會修訂相關條例,以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簡化院舍死亡報告做法 院舍離世前14日內獲註冊醫生診治免報告程序

至於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方面,港府亦擬修例,如院友死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 亦在死前14 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 且在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 以確定該名住客死於自然原因,則該宗死亡個案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除了公眾諮詢報告建議的安老院外,政府最新亦建議將殘疾人士院舍納入為指明院舍,讓相關安排可同樣在殘疾人士院舍實施。

李輝:不少末期癌症長者希望可以在院舍渡過餘生

安老事務委員會委員李輝認為,相關修例是好事,解釋過往不少末期癌症長者都希望可以在院舍渡過餘生,惟由於現時在院舍過世一概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院舍負責人需要報警及為此擬寫報告,紀錄過去24小時院友的情況,故院舍一般發生院友維生指數下跌時,都會叫白車,「好多其實在白車或者急症室已過世,浪費了很多行政的資源。」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社協彭鴻昌稱醫、患、家屬間如何溝通 須多作宣傳及培訓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則擔心,公立醫院醫生並不傾向為病人見證設預設醫療指示,而立法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及預設醫療指示將會採用法定訂明表格,加上見證人之一須為醫生,變相增加長者設預設醫療指示的成本。

他又認為,立例只是推廣晚期照顧第一步,有預設醫療指示後如何執行,以及病人、醫護及家屬之間如何就相關指示去溝通,仍需要政府及醫管局多作宣傳及培訓醫護。他解釋,現時醫護對預設醫療指示不多,曾收過案例有有病人及家屬多次向醫護表明不願插喉,惟醫護仍因病人醫療需要而插喉抽痰,病人最終亦過世,故立法後如何推廣相關資訊亦極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