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處棲身】菲傭遭「炒魷」趕出家門 流連上水街頭搵前僱主求助

撰文:鄧海興 劉定安 黎靜珊 李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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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6月3日)凌晨零時許,警方接獲一名44歲菲傭報案求助,指自己與現任僱主發生爭執,遭對方「炒魷」兼趕出家門,深夜流連上水站對開,無家可歸。警方趕抵了解,輾轉下菲傭表示聯絡上前僱主求助,將案件列作「求警協助」處理,現正調查事件來龍去脈。

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指,僱傭雙方均可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僱主需在終止合約後7日內計算並支付薪酬。一旦僱傭合約終止,外傭馬上改為手持旅遊簽證,僅可在港逗留14天,一些領有領事館牌照的僱傭公司會提供宿舍。如遇僱主「走數」,則可循勞工處追討。

工會:求助前僱主突顯無助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組織幹事劉嘉美希望僱主「唔好咁無情」,即使有爭執都不要半夜趕走外傭,好讓外傭在日間向大使館或非政府組織求助,同時平心靜氣商討解除合約後續安排。(資料圖片/圖中非當事人)

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組織幹事劉嘉美指出,外傭半夜被即時解雇趕出家門屢見不鮮,寄住於僱主家「住宿綁住喺工作」,一旦被趕走作為異鄉人會非常無助。對於事主求助前僱主,劉解釋反映外傭在香港缺乏支援,在港朋友也是外傭無法協助住宿等生活需要,如工會接獲求助,一般會安排外傭入住由非政府組織自付盈虧營運的庇護中心,但供應非常有限。

劉嘉美促請政府建立庇護中心,協助因突然解僱、甚至被虐待逃走的外傭暫時落腳。她表示,外傭如同香港打工仔受僱傭條例保護,遭即時解雇有一個月代通知金,但不少外傭被「走數」,而如果循勞工處追討,動輒半年時間外傭根本無法應付在港生活費,進退兩難。

她又希望僱主「唔好咁無情」,即使有爭執都不要半夜趕走外傭,好讓外傭在日間向大使館或非政府組織求助,同時平心靜氣商討解除合約後續安排。

亞洲家務工工會聯會主席兼泰傭阿釘(Phobsuk Gasing)指,以往也試過有僱主終止合約後,半夜把外傭趕出家門,因現行法例下,僱主只要依照法例給僱員支付薪金、代通知金及機票錢等,就不屬違法。「試過有僱主在橫風橫雨的夜晚扔外傭在尖沙咀街上,她新人來港,不識路,我要飛的去接她。」

● 僱主必須提供免費住宿

根據政府所制訂的「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規定,外傭必須在合約上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及居住,不能在合約外的住所居住;而僱主則必須按照僱傭合約附錄「住宿及家務安排」內所規定的標準,向外傭提供免費住宿。

● 違反《僱傭條例》可被檢控

該附錄說明僱主須免費為傭工,提供必須的設施及家庭用品,包括「水電供應、廁所及洗澡設備、睡床、毛氈及枕頭等」;當中「合適的住宿地方」可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的固定床位」,惟入境處並無明確界定外傭的最少住宿面積。「標準僱傭合約」受《僱傭條例》(第57章)及《入境條例》規管,如觸犯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