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漢涉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457萬 遭加刑判囚33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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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45歲的本地男子,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1年曾清洗457萬元犯罪得益,警方2024年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他今日(2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加刑判囚33個月。

一名案發時45歲男子,涉嫌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1年期間清洗約457萬黑錢。他今日(29日)被加刑判囚33個月。(資料圖片/江麗盈攝)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間,處理約457萬元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4年4月26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百分之20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33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