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死官的陳世儒弒母案:未親自動手 靠暗示誘使婢女集體殘殺生母
兩宋政治清明,社會長期穩定,當時士大夫重家法、崇人倫,留下了不少傳世佳話。然而,就是在這樣嚴整肅穆的時代背景下,仍然有不和諧的景象產生,各種「閨門不睦」「閨門不肅」的人倫慘劇屢屢衝擊著世人的三觀,也折射出人性的複雜和幽微難測。北宋元豐初年發生的陳世儒獄便因案情的驚世駭俗而廣為世人所知,不啻為今人瞭解宋朝司法制度、政治生態的一面鏡子。(本文內容節錄自《重啟古代刑案調查:從刑案的罪與罰,還原古代庶民生活、女性地位、宗族制度與法律法規的真實面貌》。)
文:趙進華(東北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獄出閨門
元豐元年(一〇七八)六月,一則消息引爆了大宋汴梁的官場內外——前宰相陳執中之子陳世儒(又作陳士儒)謀殺親母,被婢女告發。案件甚至引起了當朝天子的關注,是月二十九日「詔開封府鞫之」。一場政壇地震由此拉開序幕。
涉案當事人陳世儒出身名宦之家,其祖陳恕、其父陳執中皆曾致位宰輔、謀謨廟堂,為北宋政壇上的重量級人物。尤其是陳執中,雖屢遭政敵攻擊「不學亡術」,卻深得仁宗皇帝信任,兩度拜相,權傾一時。含著金鑰匙出生的陳世儒憑藉父祖餘蔭,年紀輕輕即擔任國子博士。國子博士,宋初至元豐改制前無職守,為文官遷轉官階,可見只是一閒曹。不過,這對於資質平庸、素無雄心壯志的陳世儒來說,未嘗不是一樁好事。可世事難料,朝廷的委任狀發下來,卻是要他出任舒州太湖縣知縣。他雖百般不願,但皇命難違,輾轉反側之下,一個邪惡的念頭從腦海中滋生出來。
世儒的生母張氏本是陳執中的妾室,執中在世時,張氏恃寵而驕,欺上凌下,屢次釀成人命案,造成惡劣的社會觀感。至和元年(一〇五四)十二月,陳家一名喚迎兒的婢女被捶撻致死。當時有兩種說法:
一云執中親行杖楚,以致斃踣;一云嬖妾阿張酷虐,用他物毆殺。
仁宗不欲加罪,奈何彈章如雪片般飛來,不得已罷免了執中的相位。嘉祐四年(一〇五九)四月,執中去世,執中正妻謝氏因不堪張氏的長期凌蔑,「具奏乞度為尼」,仁宗批覆同意。那麼,當時張氏去向如何?《續資治通鑒長編》在元豐二年(一〇七九)九月丁丑條下追記道:
未久而執中死,詔張氏為尼。世儒既長,迎歸。
這恐怕是史家錯把謝氏之事移到張氏身上並想當然地推測。因為,作為宅鬥的勝出者,張氏最大的可能就是繼續留在陳家,並以主母的身分養育幼子、操持家業。相反,若執中的妻、妾在其身後雙雙出家,又皆獲得皇家恩准,年幼的世儒由何人鞠養?此豈在情理之中?況且,史家在記錄謝氏出家事時為何不一併記錄張氏出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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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儒成年之後,娶了龍圖閣直學士李中師的女兒。可是,世儒夫婦對張氏並不孝順,兩代人齟齬不斷。待到世儒就任太湖縣知縣,因為討厭做外官而想方設法回京,竟然通過李氏之口向家中婢女們暗示:
博士一旦持喪那一天,你們都會得到厚厚的獎賞。
史籍中還有一種說法,認為謀殺是婆媳交惡引發的李氏的單方面行為,世儒其實並未參與。不論真相如何,總而言之,婢女們在女主人的鼓勵和利益誘惑下,聯手向張氏下毒。或許是毒性不強的緣故,張氏一時半刻竟然不死,群婢一不做二不休,一擁而上,拿一枚長釘殘忍釘入了張氏的天靈蓋,而後偽裝成正常死亡。
在張氏被害一案中,世儒和李氏到底誰為主導?背後是否另有隱情?材料有限,今天我們殊難斷定。可以肯定的是,生母亡故,世儒有了丁憂去官的正當理由,由此回到京師,也算機關算盡。然而,紙終究包不住火。陳家一婢女因遭世儒責打而出逃,為報復以及求自保,竟然跑到開封府揭發世儒夫婦謀害尊屬事。案件性質嚴重,且事涉故相之家,開封府不敢造次,緊急奏報皇帝,於是有了神宗要求開封府審理的指令。
命案難斷
雖然得到皇帝的授權,面對這只燙手的山芋,時任開封府知府蘇頌還是感到了壓力巨大。當然,作為一府主官的蘇頌不必親自審理該案,自有一套現成的審理流程。按照當時鞫讞分司的制度要求,開封府受理的刑事案件先由左右軍巡院推勘事實,繼而由法曹參軍檢法定罪,再由府中判官、推官決斷,最後呈送知府簽押蓋印。
在陳世儒獄的推勘環節,開封府軍巡院有意將太湖縣藥行老闆拘來訊問,以證實購買毒藥一事,蘇頌認為此事並非案件的關鍵,況且路途遙遠,就指示免於追捕。蘇頌這樣做當然也於法有據,真宗天禧二年(一〇一八)二月曾有詔:「軍巡院所勘罪人,如有通指合要干證人,並具姓名、人數及所支證事狀申府勾追。」可見,是否要拘傳證人,知府有最終決定權。不過,這還是給別有用心之人留下了攻擊的口實。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世儒對於妻子和婢女謀害張氏一事是否知情?再者,世儒妻李氏並沒有明確命令婢女殺害張氏,其行為性質又當如何認定?一番審理下來,開封府法曹認為世儒夫婦並未直接參與殺害張氏,依法不當論死。審理意見報給大理寺卻被駁回。這時有人傳言,說蘇頌有意偏袒世儒夫婦,流言甚至傳到了皇帝耳中。神宗特意召見蘇頌,詢問案件進展情況,並嚴厲指示:
此案實屬人倫大惡,一定要查到水落石出,不可放縱有罪之人。
蘇頌自辯道:「案件自有府中法曹負責審理,臣不敢要求他們輕判,也不敢要求他們重判。」案件於是陷入了審理的泥沼,直到十一月蘇頌因孫純案出而被外放,仍然沒有實質性進展。
案件久拖不決讓皇帝和群臣對開封府的立場和工作能力產生了懷疑,轉過年來的正月,在御史黃廉的建議下,神宗指示世儒一案改由大理寺審理。宋朝大理寺的職權雖較唐朝有所縮小,但在名義上仍然保留了最高審判機關的地位,而且實踐中常有「被旨推鞫」(編按:意指奉皇帝的命令,負責審理、查問案件)的情況。大理寺接手之後,一方面繼續探查論證世儒夫婦在整起案件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針對以蘇頌為首的開封府原審判團隊的職務行為公正性啟動了調查。案件的性質由此升級,並且變得更加複雜,以致幾個月下來仍沒有結論。於是,神宗指令御史黃顏參與並監督審案,後又指派大理少卿蹇周輔和大理寺丞葉武、賈種民加入,從而進一步增強了審判力量。與此同時,神宗還專門發出了一份手詔,催促審判組儘快結案。
在皇帝的高度重視下,審判組加班加點,以求結案,孰料在最後的錄問環節出了問題,李氏當場稱冤,不肯伏法。按照宋法,被告稱冤,則必須啟動重新審理,此為翻異別勘之制。於是,五月十三日,神宗又指令司勳郎中李立之、太常博士路昌衡重審該案。《宋史.路昌衡傳》記:
參鞫陳世儒獄,逮治苛峻,至士大夫及命婦,皆不免。
可見,非司法系統官員臨時受命,參與重要刑案的審理,不因臨時工的身分而敷衍塞責,倒是勤勉辦差,甚至用力過度,這也是宋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七月,朝廷指令開封府檢校陳世儒家產,此當為保護世儒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而採取的必要措施(說來也巧,世儒岳父李中師曾於慶曆八年主管開封府檢校庫)。此外,案件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因緣請託關乎朝廷風紀,不可不查。八月十七日,神宗又做出專門指示,將該事移送朝廷的政風監察機關御史臺審理,至此,詔獄的面目一覽無遺。
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審理,這件人倫大案終於在元豐二年九月落下帷幕。大理寺、御史臺得出的結論是:凶案的下手者雖為群婢,背後主使者實為世儒夫婦,二人的弑親行為構成十惡中的惡逆重罪。
在這一基本認定的基礎上,朝廷就如何處置該案多名被告做出了決定:陳世儒和妻李氏以及參與殺害張氏的婢女高、張等十九人一併被判處死刑。其中,高姓婢女在殺人過程中最為積極,所以當凌遲處死;世儒妻李氏則被杖死;至於參與程度不深的單姓婢女等七人被免去死刑,以杖脊代替,並分送湖南、廣南、京西路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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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神宗感念陳執中乃先朝耆舊,有意留世儒一條活命,並就此徵求朝中大臣的意見:
執中只此一子,留以存祭祀何如?
但參知政事蔡確堅持依法處刑(王明清《揮麈後錄》中記載蔡確之父黃裳與陳執中曾有夙怨,若此說屬實,則蔡確有公報私仇的嫌疑),神宗只得依從,陳世儒終究為自己的處心積慮、逆倫犯上付出生命的代價。
書名:重啟古代刑案調查:從刑案的罪與罰,還原古代庶民生活、女性地位、宗族制度與法律法規的真實面貌
作者:周琳(歷史學博士)、辛佳頤(蘇州衛生職業技術學院講師)、王冕森(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陳佳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鄭小悠(國家圖書館研究館員)、楊揚(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張田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進華(東北大學文法學院講師)、史志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景風華(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白陽(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講師)、黃心瑜(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教授)。
【本文獲「麥田出版」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