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公布極端主義新定義 辛偉誠針對穆斯林、極右卻恐殺錯良民?

撰文:羅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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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14日公布對「極端主義」的新定義,從而收緊對破壞英國自由民主制度的極端主義組織和個人監管,以此應對去年哈瑪斯突襲以色列之後針對猶太人和穆斯林的仇恨犯罪。然而,新定義有可能明顯針對穆斯林等少數族裔和極右團體,或遭到司法挑戰。此外,外界亦擔心新定義或會將現有合法組織和個人都列為「極端分子」,變相壓制言論自由。

目前,英國的極端主義被定義為 「公開或積極反對我們的基本價值觀」,如 「相互尊重和寬容」。該定義是於2011年根據預防戰略(Prevent strategy)推出的。

根據新定義,極端主義是指「宣揚或推進基於暴力、仇恨或不寬容的意識形態」。假如團體或個人基於這些意識形態「否定或破壞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或者破壞、推翻或取代英國的自由議會民主制度和民主權利」,他們將被視為極端分子。當局表示,新定義「範圍更窄、更準確」,將有助於「清楚闡明」極端主義。

英國近期一些支持以巴雙方的示威活動,不時遭到伊斯蘭主義者和極右份子「踩場」。(Reuters)

在未來幾週經過嚴格評估後,符合定義的組織和個人雖然將不會受到任何刑事法律的制裁,並且仍將被允許舉行示威活動,惟不得與英國內閣各大臣、高級公務員、政府顧問委員會或其他政府高層有任何接觸,議會預計也會跟隨政府,這意味切斷了相關組織或個人的資金來源。

英國政府現時尚未點名符合定義的組織,不過有報道指,政府內部文件已列明在英國多次親巴勒斯坦遊行中較為活躍的團體如「英國穆斯林委員會」(Muslim Council of Britain,MCB)和「巴勒斯坦行動組織」等,這些組織或有機會成為目標對象。

首相辛偉誠(Rishi Sunak)早前曾警告說,「極端主義破壞和犯罪活動的增加令人震驚,有可能使英國陷入 暴民統治」。英國慈善團體Community Security Trust的數據顯示,在哈馬斯去年襲擊事件的刺激下,2023年反猶事件大增了147%;另一監測反穆斯林事件的組織也指,自以巴衝突爆發以來,反穆斯林仇恨犯罪行也增加了335%。

高文浩重申新定義是打擊極端主義、保護我們民主一系列措施中的首要工作。(Reuters)

負責重新定義極端主義的地方發展、房屋及社區大臣的高文浩(Michael Gove)表示:「今天的措施將確保政府不會無意中為那些企圖顛覆民主和剝奪他人基本權利的人提供平台。」他重申,這是打擊極端主義、保護我們民主一系列措施中的首要工作。

環保組織恐也被定義為「極端主義」?

對於有可能被定義為「極端主義組織」,MCB發言人強調該組織代表英國眾多穆斯林,他批評政府的定義無理且危險,擔心可能會有多個穆斯林團體被列為極端主義組織,「保守黨政府在被指宣揚『伊斯蘭恐懼症』後,他們竟反過來指責除了他們以外的所有組織都是『極端主義』,這非常諷刺。」他指,應對極端主義需要的不是偏激的競選活動,重申會尋求以合法途徑保護自身立場。

部份非政府組織、社運人士擔心,新定義有可能將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等合法團體的和平抗議活動定為刑事犯罪。(Getty)

坎特伯雷大主教韋爾比(Justin Welby)和約克大主教科特雷爾(Stephen Cottrell)則認為,辛偉誠以此針對極端主義的上升趨勢,作出新定義的回應「有可能謗錯誤的人,並製造出更多的分裂」。此外,不少非政府組織、社運人士也擔心,擴大極端主義的定義有可能將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等合法團體的和平抗議活動定為刑事犯罪,還可能會壓制非多數派的意見。

曾於上世紀60年代作為反南非種族隔離制度分子的工黨議員海恩(Peter Hain)表示:「我認為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方向,它很可能適用於當年的女權運動者,她們同樣受到員警和當局的誹謗、唾棄、憎恨和惡劣對待。」他又指,新定義也可能使當年參與社運的自己成為攻擊目標。

有意見認為,新定義可能使得英國穆斯林群體遭到針對,圖為東倫敦清真寺。(Getty)

「英國其實已有足夠的法律應對」

隨着以巴衝突持續,英國當地不時有聲援以巴雙方的示威活動,這些活動往往引來伊斯蘭主義者或極右份子「踩場」,並與警方發生衝突。相關衝突引起了辛偉誠政府的關注,認為需要採取更多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

不過,有分析指辛偉誠重新定義極端主義的計畫,是對民主的威脅。伯明翰大學憲法和人權學者Alan Greene表示,新定義沒有納入任何的法律之中,而是出現在當局的預防指南。他解釋之所以未有寫入法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定義非常模糊不清。他說:「即使作為指導,該定義仍存在問題。它為決定誰有可能捲入恐怖主義的人提供了極大的斟酌權。斟酌權可能導致應用不一致。這反過來又會導致歧視。」

Greene認為,英國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應對極端主義。例如,《恐怖主義法》(Terrorism Act)可用於起訴在抗議活動中破壞財產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人;《反恐法》(Counter-terrorism laws)也可以應付在公開示威或網路上的表達形式。他指,這項新定義看起來更像是,政府為了在大選年提高民調支持率而對犯罪和恐怖主義大放厥詞。

有學者指出,英國當局其實已有足夠的法律應對針對猶太人和穆斯林的仇恨犯罪。(Getty)

安格利亞魯斯金大學(Anglia Ruskin University)政治學者William Allchorn則認為:「與其重新定義『極端主義』,倒不如使用反制策略來遏制當地抗議活動中的分裂和無序行為,如對抗議地點、團體本身和個人行動施加限制。」他補充,在應對政治極端主義時,更好的跨社區接觸、反對偏見的基層教育活動,以及政治家與心懷不滿的選民之間的重新接觸等,都是重要的預防方法。他認為,當局真正需要做的是採取這些基本的日常措施來建立更廣泛的反對極端主義的公民運動。

英國作為民主國家,Allchorn強調:「我們需要確保這些應對措施並非基於對他人的污名化和種族化。極端主義是一種多方面的威脅,可以從現實和想像中的不滿和敵意中汲取營養。」他重申,英國人有責任對這種威脅有一個現實的認識,「因為我們如何看待和處理社會中的不寬容者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這關係到我們是誰,也關係到我們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如何運作。」

說到底,新定義會否變相壓制言論自由或許有待觀察,但新定義之所以會造成多方的不安,或許是當局在推出之前缺乏公開辯論或諮詢,才會讓民間組織人士感到擔憂。